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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1354
公佈日期 : 2020/03/0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09W001
採購名稱 : 109年度三峽河大埔抽水站回饋金辦理各項公益建設暨全區基礎工程(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3034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8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W001
採購名稱:109年度三峽河大埔抽水站回饋金辦理各項公益建設暨全區基礎工程(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機關地址: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岱峰
連絡人電話:(02)26711017分機608
傳真號碼:(02)2672244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03
開標日期:2020/03/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069,886 元
Email:AQ7065@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二、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
附加說明 :
(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706萬9,886元正。 (二)契約製訂:1式6份(正本2份,副本4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三)期程要求: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竣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四)本案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五)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本所查驗。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經限期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六)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七)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保固期之認定: 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3.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逾第15條第5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期間:本契約除損耗品外,非結構物由乙方保固1年、結構物由乙方保固3年。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706萬9,886元正。 (二)契約製訂:1式6份(正本2份,副本4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三)期程要求: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竣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四)本案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五)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本所查驗。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經限期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六)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七)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保固期之認定: 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3.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逾第15條第5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期間:本契約除損耗品外,非結構物由乙方保固1年、結構物由乙方保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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