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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0862
公佈日期 : 2020/03/04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採購案號 : D10901
採購名稱 : 109年度勤(公)務汽車養護維修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766578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96,2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10901
採購名稱:109年度勤(公)務汽車養護維修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機關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3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郭雪芳
連絡人電話:(02)23754573分機286
傳真號碼:(02)236170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8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24
開標日期:2020/0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95,000 元
Email:ep-fun5879@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1)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統稱應徵機構)。 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其營業登記項目JA01010 汽車修理業。 (2)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或汽車 修護技工執照」影本。另附該等人員之相關在職證明文件如:勞保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等,可茲認定該人員係就職於投標廠商之文件。 (3)本案不得共同投標。 (4)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5)廠商不得以本大隊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
附加說明 :
(1)本採購案有效期限係自機關指定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2)得標廠商於接修車輛時,需核實報知,未經報修項目,得標廠商於維修中發現損壞零件時,應先通知及徵求本大隊同意後再行修護,否則不得追加維修費用。 維修項目若有以下品項者,需在完成換修以下品項前後拍照並送至本大隊秘書室: ?車廂車體鈑金、烤漆、油壓系統換修 ?引擎大修 ?變速箱拆修 ?電機、冷氣換修 ?「維修保養項目詳細價目表」未名列項目(新增品項) (3)得標廠商維修本大隊勤公務車零件應以正廠之新品零件為主,若市面上已無正廠零件,經本大隊同意後,得以副廠零件代之(副廠零件之價格不得超過市面相關廠牌零件之價格),替換零件原產地以我國為主,若無我國產零件需先經本大隊同意始可替換。 (4)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知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已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廢除,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若廠商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繳交為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標。 (5)若對本案廠牌、車型規格有疑問,請於開標前向本大隊秘書室查詢。 (6)契約有效期限內負責本大隊勤(公)務汽車維修/保養之廠商公司地址須位於臺北市(登記與實際營業地址須相符)。 (7)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8)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採購案有效期限係自機關指定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2)得標廠商於接修車輛時,需核實報知,未經報修項目,得標廠商於維修中發現損壞零件時,應先通知及徵求本大隊同意後再行修護,否則不得追加維修費用。 維修項目若有以下品項者,需在完成換修以下品項前後拍照並送至本大隊秘書室: ?車廂車體鈑金、烤漆、油壓系統換修 ?引擎大修 ?變速箱拆修 ?電機、冷氣換修 ?「維修保養項目詳細價目表」未名列項目(新增品項) (3)得標廠商維修本大隊勤公務車零件應以正廠之新品零件為主,若市面上已無正廠零件,經本大隊同意後,得以副廠零件代之(副廠零件之價格不得超過市面相關廠牌零件之價格),替換零件原產地以我國為主,若無我國產零件需先經本大隊同意始可替換。 (4)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知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已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廢除,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若廠商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繳交為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標。 (5)若對本案廠牌、車型規格有疑問,請於開標前向本大隊秘書室查詢。 (6)契約有效期限內負責本大隊勤(公)務汽車維修/保養之廠商公司地址須位於臺北市(登記與實際營業地址須相符)。 (7)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8)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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