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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0382
公佈日期 : 2020/03/03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09A04
採購名稱 : 「109年桃園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現場查驗及查核作業」執行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500280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A04
採購名稱:「109年桃園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現場查驗及查核作業」執行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嘉淇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5785
傳真號碼:(03)33223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11
開標日期:2020/02/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10011819@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應附具之相關文件。(以下僅1項符合即可) (1)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3)學術機構。 (4)其他一般營利事業(營業項目與代碼: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或發電業(D101011)至少一項)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
附加說明 :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公用事業科?嘉淇小姐(03-3322101分機5785~5786)。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吳先生(03-3322101分機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公用事業科?嘉淇小姐(03-3322101分機5785~5786)。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吳先生(03-3322101分機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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