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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0024
公佈日期 : 2020/03/03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採購案號 : 1090118-C-01
採購名稱 : 體育場館草坪鋪砂、植草等勞務採購案(含雙十國中旁射箭場)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30506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118-C-01
採購名稱:體育場館草坪鋪砂、植草等勞務採購案(含雙十國中旁射箭場)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柏宏
連絡人電話:(04)22213108分機2067
傳真號碼:(04)2218185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21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02
開標日期:2020/03/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30,000 元
Email:bencen@ntupes.edu.tw
廠商資格 :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營造業或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1)公司行號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凡屬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參加本採購案者,請檢具證明文件,以憑辦理優惠事宜。(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切結書1。
附加說明 :
1.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方式(以各項次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乘積總和決定最低價者為得標廠商;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均計入投標標價);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單項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2.招標標的養護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契約執行工作說明書。 3.履約期間廠商自機關以派工單通知施工養護地點時起48小時內應或指定養護期間到達指定地點並向機關人員回報,並即依機關人員指示養護範疇進行養(修)護工作,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工期;每次植草養護完成,廠商通知竣工經確認之日起7日內仍須保證存活始辦理驗收,驗收未通過者自驗收之日次日起7日內應補植完成;如未於時限內進場復植,每次於履約保證金扣款罰(扣)款當次施工總價5%,餘相關違約、延遲等情事依本工程契約第七條及第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4.經機關通知履約,於每次完成履約事項後,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但每次養護工程如涉及植草養護保証存活問題時,廠商通報完工經機關竣工確認並完成驗收程序,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於機關完成撥款程序撥付該次履約項目及數量契約單價乘積總額100%之養護工程款。 5.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第10日開工(實際開工日以機關派工單為準),履約期間自開工日(109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但如於契約期間內,本養護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530,000元用罄時契約即行終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決標方式(以各項次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乘積總和決定最低價者為得標廠商;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均計入投標標價);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單項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2.招標標的養護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契約執行工作說明書。 3.履約期間廠商自機關以派工單通知施工養護地點時起48小時內應或指定養護期間到達指定地點並向機關人員回報,並即依機關人員指示養護範疇進行養(修)護工作,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工期;每次植草養護完成,廠商通知竣工經確認之日起7日內仍須保證存活始辦理驗收,驗收未通過者自驗收之日次日起7日內應補植完成;如未於時限內進場復植,每次於履約保證金扣款罰(扣)款當次施工總價5%,餘相關違約、延遲等情事依本工程契約第七條及第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4.經機關通知履約,於每次完成履約事項後,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但每次養護工程如涉及植草養護保証存活問題時,廠商通報完工經機關竣工確認並完成驗收程序,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於機關完成撥款程序撥付該次履約項目及數量契約單價乘積總額100%之養護工程款。 5.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第10日開工(實際開工日以機關派工單為準),履約期間自開工日(109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但如於契約期間內,本養護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530,000元用罄時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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