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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39547
公佈日期 : 2020/03/02
採購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採購案號 : 10902-L0306
採購名稱 : 109年度5套超純水製造機耗材與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507914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1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2-L0306
採購名稱:109年度5套超純水製造機耗材與維護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呂慧津
連絡人電話:(03)4915818分機1109
傳真號碼:(03)491041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25
開標日期:2020/0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10,346 元
Email:huichin.lu@epa.gov.tw
廠商資格 :
(詳參本案「投標須知」、「限制性招標比(議)價須知補充規定」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押標金繳納憑證(押標金金額:新臺幣2萬元整,如開立票據,票據抬頭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5.提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份關係揭露表範本」電子檔,如投標廠商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併同投標文件一起投標。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間: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耗材部份,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20日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指定之場所)/完成交貨。) 二、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文件(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清單)投至外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三、規格需求:本案因儀器相容性需要,投標耗材以德商默克(Merck)公司之原廠公司貨(報價內含稅捐及安裝、運送等相關費用)為報價基準,請參閱「採購規格」及「投標標價清單」。 四、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限制性招標比(議)價須知補充規定」,將相關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皆請填寫、用印),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報價內含稅;本案採購預算為新臺幣121萬346元整(儀器維護部分預算:新臺幣10萬1,000元整;耗材部分預算:新臺幣110萬9,346元整。填寫各部份報價時,勿超過各部份預算上限)。 五、「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三)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本所詢問。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間: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耗材部份,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20日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指定之場所)/完成交貨。) 二、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文件(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清單)投至外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三、規格需求:本案因儀器相容性需要,投標耗材以德商默克(Merck)公司之原廠公司貨(報價內含稅捐及安裝、運送等相關費用)為報價基準,請參閱「採購規格」及「投標標價清單」。 四、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限制性招標比(議)價須知補充規定」,將相關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皆請填寫、用印),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報價內含稅;本案採購預算為新臺幣121萬346元整(儀器維護部分預算:新臺幣10萬1,000元整;耗材部分預算:新臺幣110萬9,346元整。填寫各部份報價時,勿超過各部份預算上限)。 五、「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者。 (三)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日期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本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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