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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39298
公佈日期 : 2020/03/02
採購單位 : 宜蘭縣大同鄉公所
採購案號 : B109-02
採購名稱 : 大同鄉109年度道路、水利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搶修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596451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90,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09-02
採購名稱:大同鄉109年度道路、水利及土石流災害緊急搶修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宜蘭縣大同鄉公所
機關地址:267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朝陽三十八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周金發
連絡人電話:(03)9801004分機125
傳真號碼:(03)980182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2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26
開標日期:2020/02/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50,000 元
Email:elng2009@mail.e-land.gov.tw
廠商資格 :
經政府登記合格,證件齊全之土木包工業、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郵購:請寄送「宜蘭縣大同鄉公所」,請購招標文件工本費及購圖費之匯票收件人請一律填寫「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另需附回郵票資130元(快捷郵件),文件工本費200元共計330元,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另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2.逕購:逕向本所出納人員繳交文件工本費200元後,摯據洽本所出納領取招標文件。 3.電領: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3.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 收件及開標。 4.複數決標原則說明: (1)本案採複數決標,最多決標予二家廠商。 (2)標價於底價以下之最低標廠商得以優先選擇履約地點(寒溪、崙埤、復興、松羅、樂水共計5村或英士、太平、茂安、四季、南山共計5村);若標價(或減價後)於底價以下最低標價之廠商為2家時,無需再比減價格,可同時列為決標對象,履約地點由廠商(未到廠廠商由主持人代抽)抽籤決定之。 (3)依標價高低,由主持人依序(由低往高)分別洽詢投標廠商,願減價以最低標價承攬者,當即列為第二決標對象並以最低標廠商擇餘後之地點為履約地點;洽詢減價時,未到場減價之廠商,視同不願減價棄權論。 (4)洽詢減價一輪後,其他廠家均不願減價以最低標廠商之標價承攬時,決標廠商僅以1家決標,不另辦理招標。 (5)訂約時履約金額上限若二家決標對象時各以302萬5000元整訂定,惟實際履約時依災害發生實際地點之實作數量決算,二家廠商之累計決算金額由業務單位依預算總額(605萬元整)以內控管調配,不受合約履約金額上限限制。 5.開標當日如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得當場進行減比價,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減比價權利。 6.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所電話通知,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郵購:請寄送「宜蘭縣大同鄉公所」,請購招標文件工本費及購圖費之匯票收件人請一律填寫「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另需附回郵票資130元(快捷郵件),文件工本費200元共計330元,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另回郵郵資不足者不予受理。 2.逕購:逕向本所出納人員繳交文件工本費200元後,摯據洽本所出納領取招標文件。 3.電領: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廠商親遞投標文件者,請送至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3.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 收件及開標。 4.複數決標原則說明: (1)本案採複數決標,最多決標予二家廠商。 (2)標價於底價以下之最低標廠商得以優先選擇履約地點(寒溪、崙埤、復興、松羅、樂水共計5村或英士、太平、茂安、四季、南山共計5村);若標價(或減價後)於底價以下最低標價之廠商為2家時,無需再比減價格,可同時列為決標對象,履約地點由廠商(未到廠廠商由主持人代抽)抽籤決定之。 (3)依標價高低,由主持人依序(由低往高)分別洽詢投標廠商,願減價以最低標價承攬者,當即列為第二決標對象並以最低標廠商擇餘後之地點為履約地點;洽詢減價時,未到場減價之廠商,視同不願減價棄權論。 (4)洽詢減價一輪後,其他廠家均不願減價以最低標廠商之標價承攬時,決標廠商僅以1家決標,不另辦理招標。 (5)訂約時履約金額上限若二家決標對象時各以302萬5000元整訂定,惟實際履約時依災害發生實際地點之實作數量決算,二家廠商之累計決算金額由業務單位依預算總額(605萬元整)以內控管調配,不受合約履約金額上限限制。 5.開標當日如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得當場進行減比價,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減比價權利。 6.本案如有更正並延後開標之處理方式:廠商於(更正前)所投之投標文件,經本所電話通知,如經廠商同意不領回,視同已投標,請勿重複投標,否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判為無效標。(餘詳更正公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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