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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31335
公佈日期 : 2020/02/15
採購單位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採購案號 : te109019
採購名稱 : 109年度交通號誌及管道工程統包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6146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e109019
採購名稱:109年度交通號誌及管道工程統包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秀珍
連絡人電話:(02)27599741分機7217
傳真號碼:(02)2759973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04
開標日期:2020/0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00,000 元
Email:te10278@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一、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二)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證明文件- 1.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E0603080) 2.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CC01080) 3.電子材料批發業(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F119010) 4.電子材料零售業(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F219010) 二、本採購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者,分包廠商代替之基本或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大地工程科、交通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大地工程科、交通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包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以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者代替,並須經本機關同意。 三、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附加說明 :
(1)決標日期:預定開標日後30日內 (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9萬元。 (3)保固保證金:契約結算金額之2.5% (4)履約期限:設計-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工程-分別為109年4月30日前及109年5月31日前完成,餘詳契約第七條規定。 (5)「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選優勝者,評選辦法詳閱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80頁為限,共計15份。 (6)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月2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7;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8)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9)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契約及需求書,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 (10)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惟非重大變更,依政府採購法規定,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決標日期:預定開標日後30日內 (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9萬元。 (3)保固保證金:契約結算金額之2.5% (4)履約期限:設計-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工程-分別為109年4月30日前及109年5月31日前完成,餘詳契約第七條規定。 (5)「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選優勝者,評選辦法詳閱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80頁為限,共計15份。 (6)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月2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7;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8)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9)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契約及需求書,請投標廠商重新領標。 (10)本案係第2次以後招標,並變更招標文件,惟非重大變更,依政府採購法規定,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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