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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31277
公佈日期 : 2020/02/15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08-148-AE-1-1
採購名稱 : 市定古蹟淡水臺銀日式宿舍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27103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7,8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148-AE-1-1
採購名稱:市定古蹟淡水臺銀日式宿舍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武昌街一段49號 (後棟)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家珍
連絡人電話:(02)23493128
傳真號碼:(02)234931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0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14
開標日期:2020/02/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9,339,915 元
Email:133840@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乙等(含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特定資格: 1.投標廠商應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相關日式建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承攬經驗或實績。 2.具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並應具下列資格: (1)同時為(同一人)綜合營造業之專職「工地主任」。 (2)須具有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3)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證書者。 3.具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之日式建築「傳統匠師」資格:「泥作」、「瓦作」、「大木作」等3類(分3人)。
附加說明 :
一、預算合計新臺幣2,933萬9,915元,扣減鋼棚架估回價金28萬元,廠商投標預算為2,905萬9,915元,總標價不得高於投標預算。 二、廠商資格應附具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應附具證明文件:(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會員證: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文件影本。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特定資格應附具證明文件:(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投標廠商應出具至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相關日式建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即綜合營造業之專職「工地主任」): (1)營造業法工地主任執業證影本。 (2)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會員證影本。 (3)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影本。 (4)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施工紀錄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供證明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工程經驗; 所稱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部分,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5)工地負責人(專職「工地主任」)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本須知附表1切結書)。 3.日式建築「泥作」、「瓦作」、「大木作」等3類(分3人)傳統匠師: (1)3人應各提供具下列任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或?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或?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2)傳統匠師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本須知附表2~4切結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預算合計新臺幣2,933萬9,915元,扣減鋼棚架估回價金28萬元,廠商投標預算為2,905萬9,915元,總標價不得高於投標預算。 二、廠商資格應附具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應附具證明文件:(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會員證:依工業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文件影本。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特定資格應附具證明文件:(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投標廠商應出具至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相關日式建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即綜合營造業之專職「工地主任」): (1)營造業法工地主任執業證影本。 (2)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會員證影本。 (3)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影本。 (4)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施工紀錄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供證明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工程經驗; 所稱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部分,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5)工地負責人(專職「工地主任」)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本須知附表1切結書)。 3.日式建築「泥作」、「瓦作」、「大木作」等3類(分3人)傳統匠師: (1)3人應各提供具下列任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或?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或?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2)傳統匠師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本須知附表2~4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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