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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31171
公佈日期 : 2020/02/15
採購單位 : 南投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090503007A
採購名稱 : 和社溪松泉橋下游河段疏濬作業-支出部分併辦土石標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3917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7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503007A
採購名稱:和社溪松泉橋下游河段疏濬作業-支出部分併辦土石標售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政府
機關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工務處資源開發科林祺勛、採購中心巫靜儀
連絡人電話:(049)2222106分機1531.2520
傳真號碼:(049)224359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0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12
開標日期:2020/02/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300,000 元
Email:cocco122@nantou.gov.tw
廠商資格 :
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廠商與符合經濟部礦物局公佈已取得工廠商登記證或使用地已取得同意變更編定之砂石碎解洗選場之第一類廠商資格者共同投標,惟廠商若兼具上述資格者,亦可單獨投標。 (請詳見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
1.書明招標工程名稱。 2.回件信封 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3.回郵郵票 壹佰 元一併以限時掛號自本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郵寄本府出納管理科。 4.派員前來領取者除免附3項及回郵外,領標時間至領標及投標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 5.領取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財政處出納管理科。 [投標時間地點]: 1.廠商之投標文件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本府指定信箱,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2.親自送達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A棟1樓外收發),逾期無效。 [決標方式]: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副本抄送本府採購中心、南投縣商業會、台灣區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南投辦事處、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3.閱覽圖說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4.依據本府稅務局107.02.07投稅消字第10705517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6.電子領標廠商需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7.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9. 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略以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為之。」,又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南投縣政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及第3項規定:「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如以現金作為押標金者,應先至本府出納管理科領取繳款書後至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繳納,繳交帳號為「032038095311」,戶名為「南投縣政府押標金專戶」,應將繳庫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單中,另現金作為押標金未得標者將依本府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 10.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107年08月22日內政部修正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11.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12.本案開放繳交電子押標金,繳交帳號為「032038095311」,戶名為「南投縣政府押標金專戶」,應將繳交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單中,未得標者將依本府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 13.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8,000,900元整(不含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14.工程部分標價超過公告預算(新台幣11,300,000元)或土石標售部份標價低於公告底價新台幣8,000,900元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加)價機會。 15.決標方式:本案決標原則參考「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標與土石標售共同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4點決標原則辦理;其中本案「支出部分」 標價應低於預算(新台幣11,300,000元整),否則以無效標論處,「收入部分」標價應高於底價(新台幣8,000,900元整),否則以無效標 論處;若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加總後有2家以上(含)相同且合乎得標條件者,當場請其「支出部分」廠商減價(以3次為限),減價後以對 機關最有利者得標(收入部分減支出部分之絕對值)。 16.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17.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書明招標工程名稱。 2.回件信封 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3.回郵郵票 壹佰 元一併以限時掛號自本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郵寄本府出納管理科。 4.派員前來領取者除免附3項及回郵外,領標時間至領標及投標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 5.領取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財政處出納管理科。 [投標時間地點]: 1.廠商之投標文件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本府指定信箱,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2.親自送達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送達本府文書作業科(A棟1樓外收發),逾期無效。 [決標方式]: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副本抄送本府採購中心、南投縣商業會、台灣區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南投辦事處、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3.閱覽圖說地點:本府計畫處為民服務科。 4.依據本府稅務局107.02.07投稅消字第10705517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6.電子領標廠商需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7.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9. 押標金格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略以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為之。」,又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南投縣政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及第3項規定:「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如以現金作為押標金者,應先至本府出納管理科領取繳款書後至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繳納,繳交帳號為「032038095311」,戶名為「南投縣政府押標金專戶」,應將繳庫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單中,另現金作為押標金未得標者將依本府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 10.有關承攬限額請廠商注意107年08月22日內政部修正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11.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12.本案開放繳交電子押標金,繳交帳號為「032038095311」,戶名為「南投縣政府押標金專戶」,應將繳交之單據一併放入標單中,未得標者將依本府核退程序辦理,無法當場退還。 13.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8,000,900元整(不含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14.工程部分標價超過公告預算(新台幣11,300,000元)或土石標售部份標價低於公告底價新台幣8,000,900元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加)價機會。 15.決標方式:本案決標原則參考「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標與土石標售共同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4點決標原則辦理;其中本案「支出部分」 標價應低於預算(新台幣11,300,000元整),否則以無效標論處,「收入部分」標價應高於底價(新台幣8,000,900元整),否則以無效標 論處;若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加總後有2家以上(含)相同且合乎得標條件者,當場請其「支出部分」廠商減價(以3次為限),減價後以對 機關最有利者得標(收入部分減支出部分之絕對值)。 16.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17.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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