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3830950
公佈日期 : 2020/02/15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09-B015
採購名稱 : 印製「保管箱開箱紀錄單等15種印品」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0373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09-B015
採購名稱:印製「保管箱開箱紀錄單等15種印品」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美鈴
連絡人電話:(02)23494473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12
開標日期:2020/02/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63,500 元
Email:098038@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1.本案適用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 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 7.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8.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應告知事項」詳如投標須知附件。 9.本案適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購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並依第六條規定辦理:義務採購單位對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或由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廠商所分包提供之物品及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必要時,並得採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10.履約期限:(一)自簽約日之次日起1年或契約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二)每批自本行下訂單通知交貨之次日起10個(含)工作天內交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適用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 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 7.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8.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應告知事項」詳如投標須知附件。 9.本案適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購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並依第六條規定辦理:義務採購單位對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承包或由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廠商所分包提供之物品及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必要時,並得採契約規定之其他措施。 10.履約期限:(一)自簽約日之次日起1年或契約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二)每批自本行下訂單通知交貨之次日起10個(含)工作天內交貨。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