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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30682
公佈日期 : 2020/02/14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GF5-108143
採購名稱 : 全行外幣自動櫃員機設備暨3年維護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8387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65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GF5-108143
採購名稱:全行外幣自動櫃員機設備暨3年維護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開標二科
連絡人電話:(02)23497673
傳真號碼:(02)238220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0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11
開標日期:2020/02/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35,000 元
Email:bot232@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註:投標廠商倘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二、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完成」文件。 5.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其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及投標廠商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含中國大陸),惟本案採購標的硬體設備第三項「ATM 專用數位攝錄影監視設備」不得為中國大陸之產品。 5.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1)第一階段專業服務及「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廠商應於本行通知交貨通知書發文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指示將全部或指定數量設備運抵各指定地點,並免費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順利運轉。 (2)第二階段3年維護服務:依「維護規範書」規定辦理。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註】本案已製妥第109-01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正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其它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含中國大陸),惟本案採購標的硬體設備第三項「ATM 專用數位攝錄影監視設備」不得為中國大陸之產品。 5.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7.【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1)第一階段專業服務及「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廠商應於本行通知交貨通知書發文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指示將全部或指定數量設備運抵各指定地點,並免費負責完成安裝、測試及順利運轉。 (2)第二階段3年維護服務:依「維護規範書」規定辦理。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註】本案已製妥第109-013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正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其它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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