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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30555
公佈日期 : 2020/02/14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文化局
採購案號 : CHCAB108-139
採購名稱 : 彰化縣歷史建築鹿港十宜樓修復工程委託工作報告書製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79026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9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HCAB108-139
採購名稱:彰化縣歷史建築鹿港十宜樓修復工程委託工作報告書製作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林蓓雯
連絡人電話:(04)7250057分機2411
傳真號碼:(04)72449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31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21
開標日期:2020/01/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80,000 元
Email:muspeiwen@mail.bocach.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學校、開業建築師及相關執業技師等。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擇一檢附): a.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c.學校:檢附公函或政府機關核發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 d.開業建築師:建築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e.相關執業技師:技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執業執照影本、技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學校免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5.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6.領標證明。 7.服務建議書(含經費分析表、工作同意書)一式10份。 8.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9.執行主持人應檢附文件詳附加說明五
附加說明 :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11。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以電子投標者,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應於截止投標(109年1月21日上午8時30分)前另送本局7F行政科,未於截止投標前送達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執行主持人1人(請擇一檢附):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1件以上者。(檢附報告書、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等文件) (2)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影本,具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1件以上者。(檢附報告書、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等文件) (3)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檢附古蹟類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等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11。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以電子投標者,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應於截止投標(109年1月21日上午8時30分)前另送本局7F行政科,未於截止投標前送達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執行主持人1人(請擇一檢附):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1件以上者。(檢附報告書、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等文件) (2)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影本,具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1件以上者。(檢附報告書、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等文件) (3)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檢附古蹟類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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