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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9937
公佈日期 : 2020/02/13
採購單位 : 國家海洋研究院
採購案號 : NAMR109003
採購名稱 : 煉鋼轉爐石應用於海洋牧場對臺灣海洋生態環境之影響評估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89639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AMR109003
採購名稱:煉鋼轉爐石應用於海洋牧場對臺灣海洋生態環境之影響評估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國家海洋研究院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11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吳品誼
連絡人電話:(07)3382097分機263210
傳真號碼:(07)33819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09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19
開標日期:2019/12/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00,000 元
Email:samantha@naor.oac.gov.tw
廠商資格 :
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本計畫之工作期間: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1月30日止。 2.廠商應於本勞務採購案於決標次日後21日曆天,廠商提出工作計畫書並經機關審查同意後,且上網完成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登錄。 3.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月30日前提送期中報告。 4.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1月1日前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5.廠商應於11月30日止提送完整報告。 (二)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檢附。】 2.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需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正本函文,免附前3項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本計畫之工作期間: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1月30日止。 2.廠商應於本勞務採購案於決標次日後21日曆天,廠商提出工作計畫書並經機關審查同意後,且上網完成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登錄。 3.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月30日前提送期中報告。 4.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1月1日前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5.廠商應於11月30日止提送完整報告。 (二)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檢附。】 2.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需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正本函文,免附前3項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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