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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9536
公佈日期 : 2020/02/13
採購單位 : 勞動部
採購案號 : 01-10901051
採購名稱 : 「109年度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業務檢討暨制度研修會議」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1377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6,6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01-10901051
採購名稱:「109年度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業務檢討暨制度研修會議」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勞動部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旻瑜
連絡人電話:(02)85902422
傳真號碼:(02)859028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8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3
開標日期:2020/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7,800 元
Email:Fish1028@mol.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公、私立學校;合作社;自然人(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三、投標廠商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公、私立學校;合作社;自然人(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資料查詢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人民團體: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3.公、私立學校:公立學校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 4.合作社: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5.自然人(事務所):自然人投標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三、投標廠商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公、私立學校;合作社;自然人(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資料查詢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人民團體: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3.公、私立學校:公立學校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 4.合作社: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5.自然人(事務所):自然人投標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三、投標廠商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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