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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8345
公佈日期 : 2020/02/12
採購單位 : 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0901
採購名稱 : 108學年度第2學期民辦民營午餐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76667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1
採購名稱:108學年度第2學期民辦民營午餐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813高雄市左營區大順一路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王建正
連絡人電話:(07)5565940分機31
傳真號碼:(07)556584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30
開標日期:2020/01/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446,322 元
Email:joyjason818@gmail.com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為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C199030即食餐食製造業、G605011空廚業或餐盒業營業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附加說明 :
1.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 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29條「(一)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其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二)前述需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之從業人員,應加入當地縣、市之餐飲相關公(工)會,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工)會發給廚師證書。(四)廚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該證書有效期限內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 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29條「(一)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其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二)前述需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之從業人員,應加入當地縣、市之餐飲相關公(工)會,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工)會發給廚師證書。(四)廚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該證書有效期限內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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