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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7446
公佈日期 : 2020/02/10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0902L2
採購名稱 : 109年度懷恩樓外牆修繕及資源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2L2
採購名稱:109年度懷恩樓外牆修繕及資源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3段155巷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顯欽
連絡人電話:(02)29363995分機822
傳真號碼:(02)293660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21
開標日期:2020/01/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7,155 元
Email:ctpros2@gmail.com
廠商資格 :
具下列資格之一業者,均可投標:■(8)建築師事務所: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9)專業技師事務所: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b.技師公會會員證。 ■(10)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09年1月17日(五)止,以書面向本校提出。 二.本案開標(廠商資格審查):109年1月22日(三)下午1時30分(地點:本校力行樓二樓會議室)。 三.廠商服務建議書簡報及評審程序:109年1月22日(三)下午2時00分起(地點:本校力行樓二樓會議室)。 四.本案預計109年1月22日(三)決標。 五.本案履約期限:(摘錄:本案公共技術服務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說明) (一)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45天內 ■完成設計及發包文件製作,並依期限內完成下揭(二)所列各項分段進度事項。 (二)本案履約各項分段進度事項如下: 1. 設計部分(含發包文件製作):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施工預算書、設計初稿圖說、施工規範、材料規範等相關發包文件之製作,並於審圖會議中作簡報說明。 (2)廠商應於審圖會議後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全部設計及相關發包文件之修正工作。 (3)上揭第2目所稱之「15個日曆天」,係含上揭審圖會議之歷次複審會議所提列需再行修正之項目及相關文件所需期限在內。 (4)上揭分段進度期程,廠商倘係因配合機關需求或或其他因素致有本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條款之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時,則依個案情形認定而不(免)計予逾期違約天數。 (5)上揭分段進度期程,其期限始點之計算,以本校通知到達日起算之。 2.監造部分: (1)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本校書面通知〔工程司指派通知書〕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但契約約定廠商有應提送成果報告書或監造報告書等書面資料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本校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 (2)其他服務期程依本案「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所定事項辦理。 (3)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本校通知到達日起算。 (4)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執照或證書等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5)廠商於工程案保固期間,仍須擔負契約約定監造標的物之本案工程技術之相關設計、施工、維修諮詢等附隨義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09年1月17日(五)止,以書面向本校提出。 二.本案開標(廠商資格審查):109年1月22日(三)下午1時30分(地點:本校力行樓二樓會議室)。 三.廠商服務建議書簡報及評審程序:109年1月22日(三)下午2時00分起(地點:本校力行樓二樓會議室)。 四.本案預計109年1月22日(三)決標。 五.本案履約期限:(摘錄:本案公共技術服務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說明) (一)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45天內 ■完成設計及發包文件製作,並依期限內完成下揭(二)所列各項分段進度事項。 (二)本案履約各項分段進度事項如下: 1. 設計部分(含發包文件製作):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施工預算書、設計初稿圖說、施工規範、材料規範等相關發包文件之製作,並於審圖會議中作簡報說明。 (2)廠商應於審圖會議後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完成全部設計及相關發包文件之修正工作。 (3)上揭第2目所稱之「15個日曆天」,係含上揭審圖會議之歷次複審會議所提列需再行修正之項目及相關文件所需期限在內。 (4)上揭分段進度期程,廠商倘係因配合機關需求或或其他因素致有本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條款之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時,則依個案情形認定而不(免)計予逾期違約天數。 (5)上揭分段進度期程,其期限始點之計算,以本校通知到達日起算之。 2.監造部分: (1)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本校書面通知〔工程司指派通知書〕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但契約約定廠商有應提送成果報告書或監造報告書等書面資料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本校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 (2)其他服務期程依本案「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所定事項辦理。 (3)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本校通知到達日起算。 (4)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執照或證書等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5)廠商於工程案保固期間,仍須擔負契約約定監造標的物之本案工程技術之相關設計、施工、維修諮詢等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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