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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7391
公佈日期 : 2020/02/1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81120C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板橋區109年度道路品質提升工程及刨除料回收販賣工程暨人手孔調降工程(第1、2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31152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6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1120C
採購名稱:新北市板橋區109年度道路品質提升工程及刨除料回收販賣工程暨人手孔調降工程(第1、2區)
採購類別:工程-水電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徐小姐/陳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48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2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02
開標日期:2020/01/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000,000 元
Email:AH4251@ntpc.gov.tw
廠商資格 :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第2次更正公告內容]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8年12月20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補充施工說明書-「52.新北市板橋區轄管橋樑巡查規範」章節移除。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本次更正公告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免延長等標期 (1)本次修正內容:修正投標須知第8頁及第34頁,及格分數70分為誤植,修正為75分。(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本次更正公告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板橋區公所無法決標原因檢討回復單及會議紀錄辦理。 (2)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契約書、空白標單、施工規範等(詳修正前後對照表及其招標文件),因屬重大變更,為免影響廠商權益,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是以,本次招標等標期比照第一次開標及受三家廠商限制。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既有項目及新增項目,各區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450萬元,兩區擴充金額共計新臺幣4,900萬元,擴充期間至110年3月31日。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竣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09年12月31日或各區工程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51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53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工務課)陳先生,電話為:(02)29686911分機136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更正公告內容]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8年12月20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補充施工說明書-「52.新北市板橋區轄管橋樑巡查規範」章節移除。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本次更正公告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內容]免延長等標期 (1)本次修正內容:修正投標須知第8頁及第34頁,及格分數70分為誤植,修正為75分。(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本次更正公告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板橋區公所無法決標原因檢討回復單及會議紀錄辦理。 (2)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契約書、空白標單、施工規範等(詳修正前後對照表及其招標文件),因屬重大變更,為免影響廠商權益,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是以,本次招標等標期比照第一次開標及受三家廠商限制。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既有項目及新增項目,各區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450萬元,兩區擴充金額共計新臺幣4,900萬元,擴充期間至110年3月31日。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竣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09年12月31日或各區工程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51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53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工務課)陳先生,電話為:(02)29686911分機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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