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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7138
公佈日期 : 2020/02/10
採購單位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採購案號 : FN1912628
採購名稱 : 東址大廳天井及2樓空橋及會議室前護欄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70139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1,06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N1912628
採購名稱:東址大廳天井及2樓空橋及會議室前護欄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徐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3123456分機63858
傳真號碼:(02)232242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20
開標日期:2020/01/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30,849 元
Email:118361@ntuh.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資格條件: 經政府設立登記合格之廠商。 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補充:配合本院醫療業務進行,僅得於夜間或假日施工(1F大廳限假日施工)。 二、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惟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此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如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近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營造業請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室內裝修業請檢附室內裝修登記證。 (二)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並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為原則。影本應力求清晰容易辨識,其內容應與正本一致。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補充:配合本院醫療業務進行,僅得於夜間或假日施工(1F大廳限假日施工)。 二、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惟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此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文件。如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近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營造業請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室內裝修業請檢附室內裝修登記證。 (二)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並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為原則。影本應力求清晰容易辨識,其內容應與正本一致。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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