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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6812
公佈日期 : 2020/02/10
採購單位 : 國家海洋研究院
採購案號 : NAMR109025
採購名稱 : 離岸風電海域防救災規劃策略研究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41441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2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AMR109025
採購名稱:離岸風電海域防救災規劃策略研究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國家海洋研究院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11樓秘書室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蔡正?
連絡人電話:(07)3382097分機263207
傳真號碼:(07)33819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25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30
開標日期:2019/12/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00,000 元
Email:minka@naor.oac.gov.tw
廠商資格 :
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本計畫之工作期間:自決標日次日起至契約規定正式研究報告等資料提送日期止。 2.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上網完成填報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3.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1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出執行工作報告書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4.廠商應於109年6月1日前以公文提出期中報告書初稿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5.廠商應於109年10月30日前以公文提出期末報告書初稿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6.廠商依機關公文通知日(以機關發文日期為主)起30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出正式研究報告10本、研究報告印刷用電子檔1份,另研究報告需申請並取得ISBN(國際標準書號)及CIP(出版品預行編目)。 (二)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檢附。】 2.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需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公函,免附前1,2,3項資格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本計畫之工作期間:自決標日次日起至契約規定正式研究報告等資料提送日期止。 2.廠商應於簽約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上網完成填報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3.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1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出執行工作報告書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4.廠商應於109年6月1日前以公文提出期中報告書初稿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5.廠商應於109年10月30日前以公文提出期末報告書初稿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6.廠商依機關公文通知日(以機關發文日期為主)起30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出正式研究報告10本、研究報告印刷用電子檔1份,另研究報告需申請並取得ISBN(國際標準書號)及CIP(出版品預行編目)。 (二)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檢附。】 2.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需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公函,免附前1,2,3項資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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