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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6421
公佈日期 : 2020/02/07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E09085P068
採購名稱 : 鈴木汽車(CARRY-1.3)等39台委商保修乙式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71863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7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E09085P068
採購名稱:鈴木汽車(CARRY-1.3)等39台委商保修乙式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先生
連絡人電話:(07)3346141分機757816
傳真號碼:(07)33462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05
開標日期:2020/02/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 元
Email:huangweisu@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繳稅證明,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1.本公告如有誤刊,則以投標單為主。 2.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09年1月1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09年1月27日前提出異議。 3.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如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4.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資格文件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發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自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公開之登記資料併附投標。若仍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資格證明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5.交貨時間: 在契約有效時間內,依甲方需求單位書面或電話通知日之次日起實施維保,並按通知契約項目、數量於7個日曆天內完成保養(含備妥需求零件)。 6.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折扣率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以決標折扣率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及預估貨款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之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期限自簽約日起算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7.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為鈴木汽車(CARRY-1.3)等39台委商保修乙式。擴充之期間為簽約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00,000元,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公告如有誤刊,則以投標單為主。 2.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09年1月1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09年1月27日前提出異議。 3.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如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4.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資格文件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發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自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公開之登記資料併附投標。若仍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資格證明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5.交貨時間: 在契約有效時間內,依甲方需求單位書面或電話通知日之次日起實施維保,並按通知契約項目、數量於7個日曆天內完成保養(含備妥需求零件)。 6.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折扣率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以決標折扣率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及預估貨款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之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期限自簽約日起算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7.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為鈴木汽車(CARRY-1.3)等39台委商保修乙式。擴充之期間為簽約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00,000元,屆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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