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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6243
公佈日期 : 2020/02/07
採購單位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
採購案號 : MCGB109C10310
採購名稱 : 王功安檢所等12處耐震補強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51863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44,90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CGB109C10310
採購名稱:王功安檢所等12處耐震補強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採購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
機關地址:436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9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廖瑞榮
連絡人電話:(04)26584638
傳真號碼:(04)2657059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26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30
開標日期:2019/12/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2,126 元
Email:rong9147@cga.gov.tw
廠商資格 :
如附加說明貳
附加說明 :
壹、履約期限: 一、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工程決標日起,至本契約12處工程全部驗收合格止。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貳、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服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登記在案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土木、結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所有文件請影印為A4尺寸)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 2.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 (1)營業繳稅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依建築師法第28條及技師法第24條規定加入公會之證明。 參、履約地點:如附表1(各補強工程建物座落位址及工程履約期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壹、履約期限: 一、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工程決標日起,至本契約12處工程全部驗收合格止。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貳、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服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登記在案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土木、結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所有文件請影印為A4尺寸)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 2.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 (1)營業繳稅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依建築師法第28條及技師法第24條規定加入公會之證明。 參、履約地點:如附表1(各補強工程建物座落位址及工程履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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