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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6223
公佈日期 : 2020/02/0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09A02
採購名稱 : 市場用地除草及環境清潔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04237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A02
採購名稱:市場用地除草及環境清潔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549巷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羅凱議先生
連絡人電話:(03)3366629分機29
傳真號碼:(03)366667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21
開標日期:2020/01/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0,000 元
Email:10015598@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一)廠商基本資格:(僅須任一項符合)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2.學術機構。 3.一般營利事業。 (二)應檢附文件: 1.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學術機構: a.授權參加投標證明書(非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正本)或公文(正本)。 b.學院系所設立之章程。 (3)一般營利事業單位: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附加說明 :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人。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邱先生(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如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公告「機關資料」所載之聯絡人。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請洽本局秘書室邱先生(03-3322101分機7435~7437)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4.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2477。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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