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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5988
公佈日期 : 2020/02/07
採購單位 : 海洋委員會
採購案號 : OAC109004
採購名稱 : 北冰洋生態、資源、安全及區域和平研究暨我國面臨之挑戰與應處作為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91127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6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OAC109004
採購名稱:北冰洋生態、資源、安全及區域和平研究暨我國面臨之挑戰與應處作為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海洋委員會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沿汝(需求)、謝鎧駿(招標)
連絡人電話:(07)3381810分機261103
傳真號碼:(07)33829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16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23
開標日期:2019/12/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00,000 元
Email:hsiehman@oa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2.公立大專院校,得免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所規定之「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非本項文件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3.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公立大專院校」以外之廠商,無論納稅或免納稅者均需依前開規定提出證明,無提出者為該項資格文件缺漏,依本須知第78點為不合格標。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 (一)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依招標文件、機關需求或修正意見,完成「執行計畫書」(即前揭研究計畫書修正版),以書面交付「執行計畫書」3份及載有其電子文書檔案(含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1份予機關,並至GRB系統登錄「計畫摘要」;「執行計畫書」如有調整或修改之需,廠商應於收受機關修改通知日之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補正完成,並以書面送交修訂本3份及載有其電子文書檔案(含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1份予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本研究計畫。 (二)於決標次日起5個月內,以書面交付期中研究報告10份及載有該研究報告電子文書檔案(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1份予機關,並應至GRB系統登錄「期中報告」。 (三)於決標次日起9個月內,以書面交付期末研究報告10份及載有該研究報告電子文書檔案(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1份予機關,並至GRB系統登錄「報告摘要」;期末研究報告內容應包含4場次座談會之會議紀錄。 (四)於收到期末報告審查意見之書面通知日之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完成報告內容修訂事宜,並印製期末報告修訂本10份,以書面交付機關做正式報告付梓前之確認;如仍有待調整或修改之處,廠商應於收到機關修改通知日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補正完成,並以書面送交修訂本3份由機關確認。 (五)於收到機關期末研究報告內容確認通知日之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以書面交付正式研究報告20份及載有正式報告電子文書檔案(含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3份並通知機關辦理驗收,另至GRB系統網站登錄「報告繳交」及「實際成果」。 二、本採購為109年新案計畫,按預算法第54條第2款規定,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爰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號及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機關前得先保留決標,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機關得就不足金額情形,與廠商協議變更履約內容後議價,或就採購標的之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三、廠商所填「詳細價目表」之分項價格未依招標規定比例填寫者,機關納入評審會議扣分考量;如經機關評審為符合需要者且該廠商同意參與後續機關之邀請議價,則視為廠商同意決標後分項價格依招標規定之比例調整,廠商不出席議價即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議價不成),機關依評審須知邀次一序位廠商議價或廢標辦理。 四、本案投標廠商無限定為納稅或非納稅身分,投標廠商如屬免繳營業稅者,決標後之本案契約總價金,機關依決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契約條款第5條第1款第2目之規定);詳細價目表(廠商投標及議價決標調整後)之稅金欄位均需依規定比例填寫。 五、本案招標期間,廠商針對招標文件內容問題,得與承辦單位洽詢(聯絡人:海洋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劉小姐,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103;秘書室謝先生,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635)。 六、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七、廠商投標時所附投標文件非機關招標文件所要求部分,機關不予審查;廠商得標後機關亦不受該超出部分文件之拘束。 八、機關辦理現場開標、審標、評審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評審,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相關權利。 九、投標代表非廠商負責人或無法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與現場開標、審標者,均應繳交投標授權書(加蓋與投標文件所蓋用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投標代表如無投標授權書或身分與投標授 權書所載不符或投標授權書所蓋印章與投標文件不符者,視同未派代表到場。開標過程中禁止使用通訊設備(經主持開標人員同意者除外),或有干擾開標程序進行之行為,如經勸導仍不配合者,得要求其離場。 *備註:1081216-修正投標標封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原兩項時間顛倒誤植)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 (一)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依招標文件、機關需求或修正意見,完成「執行計畫書」(即前揭研究計畫書修正版),以書面交付「執行計畫書」3份及載有其電子文書檔案(含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1份予機關,並至GRB系統登錄「計畫摘要」;「執行計畫書」如有調整或修改之需,廠商應於收受機關修改通知日之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補正完成,並以書面送交修訂本3份及載有其電子文書檔案(含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1份予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本研究計畫。 (二)於決標次日起5個月內,以書面交付期中研究報告10份及載有該研究報告電子文書檔案(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1份予機關,並應至GRB系統登錄「期中報告」。 (三)於決標次日起9個月內,以書面交付期末研究報告10份及載有該研究報告電子文書檔案(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1份予機關,並至GRB系統登錄「報告摘要」;期末研究報告內容應包含4場次座談會之會議紀錄。 (四)於收到期末報告審查意見之書面通知日之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完成報告內容修訂事宜,並印製期末報告修訂本10份,以書面交付機關做正式報告付梓前之確認;如仍有待調整或修改之處,廠商應於收到機關修改通知日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補正完成,並以書面送交修訂本3份由機關確認。 (五)於收到機關期末研究報告內容確認通知日之次日起8個工作天內,以書面交付正式研究報告20份及載有正式報告電子文書檔案(含Word檔及Pdf檔)光碟片3份並通知機關辦理驗收,另至GRB系統網站登錄「報告繳交」及「實際成果」。 二、本採購為109年新案計畫,按預算法第54條第2款規定,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爰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96000號及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機關前得先保留決標,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機關得就不足金額情形,與廠商協議變更履約內容後議價,或就採購標的之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三、廠商所填「詳細價目表」之分項價格未依招標規定比例填寫者,機關納入評審會議扣分考量;如經機關評審為符合需要者且該廠商同意參與後續機關之邀請議價,則視為廠商同意決標後分項價格依招標規定之比例調整,廠商不出席議價即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議價不成),機關依評審須知邀次一序位廠商議價或廢標辦理。 四、本案投標廠商無限定為納稅或非納稅身分,投標廠商如屬免繳營業稅者,決標後之本案契約總價金,機關依決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契約條款第5條第1款第2目之規定);詳細價目表(廠商投標及議價決標調整後)之稅金欄位均需依規定比例填寫。 五、本案招標期間,廠商針對招標文件內容問題,得與承辦單位洽詢(聯絡人:海洋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劉小姐,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103;秘書室謝先生,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635)。 六、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七、廠商投標時所附投標文件非機關招標文件所要求部分,機關不予審查;廠商得標後機關亦不受該超出部分文件之拘束。 八、機關辦理現場開標、審標、評審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評審,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相關權利。 九、投標代表非廠商負責人或無法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與現場開標、審標者,均應繳交投標授權書(加蓋與投標文件所蓋用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投標代表如無投標授權書或身分與投標授 權書所載不符或投標授權書所蓋印章與投標文件不符者,視同未派代表到場。開標過程中禁止使用通訊設備(經主持開標人員同意者除外),或有干擾開標程序進行之行為,如經勸導仍不配合者,得要求其離場。 *備註:1081216-修正投標標封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原兩項時間顛倒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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