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25343
公佈日期 : 2020/02/06
採購單位 :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081224-1
採購名稱 : 「苗栗縣學校、醫院、圖書館及易肇事路段周邊路口行人空間改善計畫(竹南鎮) 」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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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28254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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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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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6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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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1224-1
採購名稱:「苗栗縣學校、醫院、圖書館及易肇事路段周邊路口行人空間改善計畫(竹南鎮) 」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機關地址: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行政室陳佩君或建設課吳俐蓁
連絡人電話:(037)462101分機111or136
傳真號碼:(037)4672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06
開標日期:2020/0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700,000 元
Email:cn3011@chunan.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顧問機構(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同時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九○工程企字第九○○○九四七一號函之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或交通工程技師)。(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4).同業公會會員證(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土木技師或交通工程技師):(1).技師執業執照。(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詳招標規範第二條
附加說明 :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合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比減價時,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書之被授權人未在場者,以棄權論(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機關與委託代辦機關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程序完備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俟協議書簽訂完成後始決標生效。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七、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上午10時整(資格符合廠商依投標順序進行簡報15分鐘、答詢10分鐘),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待本所與委託代辦機關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後再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八、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60日內,向甲方提出規劃報告書8份,送交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核,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並提送規劃成果報告書8份交甲方審核。
(2)乙方應於「規劃成果報告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20日內,依規劃報告書經審查同意之項目完成基本設計,並提出基本設計報告書1式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3)乙方應於「基本設計報告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1式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如乙方無正當理由延遲函復甲方,依第13條規定處理。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四)本案各階段辦理期程之核算以甲方收文日期(如公文總收文文號日期或收文簽收章日期兩者皆有時,採認日期最早者)為準。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合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比減價時,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書之被授權人未在場者,以棄權論(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機關與委託代辦機關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程序完備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俟協議書簽訂完成後始決標生效。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七、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開標當日上午10時整(資格符合廠商依投標順序進行簡報15分鐘、答詢10分鐘),並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待本所與委託代辦機關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後再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八、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1)乙方應於「服務實施計畫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60日內,向甲方提出規劃報告書8份,送交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核,甲方(或內政部營建署)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並提送規劃成果報告書8份交甲方審核。
(2)乙方應於「規劃成果報告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20日內,依規劃報告書經審查同意之項目完成基本設計,並提出基本設計報告書1式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3)乙方應於「基本設計報告書」核定日期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提出工程預算書1式8份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得視需求召開審查會),甲方如有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正。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
3.甲方審查如有任何審查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審查意見次日起5工作天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送甲方複審,複審次數應以一次為原則。如乙方無正當理由延遲函復甲方,依第13條規定處理。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四)本案各階段辦理期程之核算以甲方收文日期(如公文總收文文號日期或收文簽收章日期兩者皆有時,採認日期最早者)為準。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