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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5108
公佈日期 : 2020/02/06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08QF340C1
採購名稱 : 嘉義縣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劃設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2858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QF340C1
採購名稱:嘉義縣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劃設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城鄉規劃科黃淑婷
連絡人電話:(05)3620123分機177
傳真號碼:(05)36202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1/04
截止收件日期:2019/11/19
開標日期:2019/1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223,000 元
Email:shuting0602@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1.依法登記執業之技師事務所,其執業執照登錄具有都市計畫或測量工作營業項目者。 2.聘有都市計畫科別執業技師或營業範圍包括都市計畫或測量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依法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者。 3.財團法人。 4.經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含大專院校、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之學術社團),專業領域為具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城鄉規劃、地政、測量之任一項。
附加說明 :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算,至廠商完成全部服務項目,且機關付清服務費用後終止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算,至廠商完成全部服務項目,且機關付清服務費用後終止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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