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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5088
公佈日期 : 2020/02/06
採購單位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採購案號 : H10812-1
採購名稱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9年度警用汽車保養維修(護)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777789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66,668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10812-1
採購名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9年度警用汽車保養維修(護)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機關地址:436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2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孟陽
連絡人電話:(04)26230530
傳真號碼:(04)2623399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2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5
開標日期:2020/01/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49,500 元
Email:7SK2C71T@tcpb.gov.tw
廠商資格 :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營業項目為汽車修理業及代碼為「JA01010」資格之公司(廠商、行號、商號---等)
附加說明 :
1.本案採複數家廠商共同維修(護),機關公務車輛之保管人,可視公務車輛狀況自行選擇適當方便之得標廠商維修(護)。 2.為確保車輛維修品質及效率,廠商員工人數不得少於2名(含),簽約前需提供公司2名(含)員工之在職證明書,並應加蓋負責人及公司章。 3.維修車輛作業空間不得於道路上,車輛待修時停放於適當場所。 4.本案所定之各保養維修零件,實際採購數量依警用車輛狀況需求請購。 5.廠商於接獲機關各保管或管理單位通知後,無論日間或夜間,均應於機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話通知時間起3小時內派員赴現場處理,維修時間應於通知時間起,3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完成,倘需拖吊至維修廠者,除外縣市外,廠商應免費提供拖吊服務,不得加計拖吊費,廠商未於指定期限交貨者,每逾1日按該次請購單貨款5 ?課罰遲延責任並在當次貨款內扣除,逾7日以上者或連續逾期送貨達3次,機關並得不經催告程序逕行解除契約,另洽其他得標廠商購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維修完成應將車輛駛至指定地點放置。 6.廠商應專業立場衡酌實際需要維修保養部分註記車況概要及開立估價單,逕送保管單位申請維修,倘廠商因評估錯誤造成公務車未能順利行駛者,其應負完成之責任,不得另計費用。 7.廠商不照約定規格交貨,機關得拒絕受領,並限期2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時以違約論,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 8.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約定期限前一個辦公日通知廠商暫緩交貨(免計逾期罰款)但廠商不得提出保管費之任何要求。 9.汽車保養維修時必須使用全新正廠零件或同等品,且負壹年保固責任。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依實際需要保養維修項目填具汽車請修單、車輛儀表板顯示里程數及車歷登記卡,請廠商依保養維修項目填寫估價單,並加註符合契約標價清單的項次,報本分局事務單位審核可後始可維修。保管人(或使用人)維修時需到場查驗更換零件或油料,並照相(相片內有保管人、更換零件)取證。 10.保養維修完成經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檢附交車簽收單、經本分局核准請修之估價單、附有日期之維修前、後照片(需有明顯可辨更換新、舊零件)及統一發票或收據並經保管人驗收、簽認合格後,按月依規定程序辦理請款事宜。 11.廠商應提供正廠零件或同等級品維修,倘經發現廠商未使用正廠零件同等級品,經機關提出需求後,廠商除應立即更換為正廠零件外,該項零件物品計罰5%罰款,是項罰款並於當次貨款內扣除。。 12.車輛如需烤漆其工序如下:(1)鈑金補土。(2)研磨整平。(3)鈑金補土。(4)研磨整平。(5)底漆。(6)研磨整平。(7)面漆。(8)金油(含硬化劑)。倘廠商未依上述工序施工,機關得不支付該項維修款項。 13.廠商應負善良管理人,汽車保養時應檢查更換必要項目,倘若未依約辦理者所造成之損害,廠廠應負賠償及修護之責。 14.廠商於契約期間內,倘公務車輛依規定應辦理驗車事宜,機關得委請廠商辦理,其驗車費用由機關支付,惟廠商不得加收手續費。 15.廠商在履約期限內更換維修品時,應符合車型、車種之規格型式更換,不得任意變更。倘不符規格導致發生意外事故者,廠商除應免費負責完成車輛修護外,所造成之損失災害,廠商應負責賠償。 16.標單內所列各項零件物品之單價包括各種管理、保險、合理利潤、稅捐、材料、維修工資、運(雜)費及本市拖吊等費用,廠商於開製收據或發票時,不得另外加計。 17.廠商未依約履行,致機關另行採購時,廠商不得要求損失補償。 18.廠商於得標後60日內應於本分局指定區域,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採複數家廠商共同維修(護),機關公務車輛之保管人,可視公務車輛狀況自行選擇適當方便之得標廠商維修(護)。 2.為確保車輛維修品質及效率,廠商員工人數不得少於2名(含),簽約前需提供公司2名(含)員工之在職證明書,並應加蓋負責人及公司章。 3.維修車輛作業空間不得於道路上,車輛待修時停放於適當場所。 4.本案所定之各保養維修零件,實際採購數量依警用車輛狀況需求請購。 5.廠商於接獲機關各保管或管理單位通知後,無論日間或夜間,均應於機關以書面或傳真或電話通知時間起3小時內派員赴現場處理,維修時間應於通知時間起,3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完成,倘需拖吊至維修廠者,除外縣市外,廠商應免費提供拖吊服務,不得加計拖吊費,廠商未於指定期限交貨者,每逾1日按該次請購單貨款5 ?課罰遲延責任並在當次貨款內扣除,逾7日以上者或連續逾期送貨達3次,機關並得不經催告程序逕行解除契約,另洽其他得標廠商購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維修完成應將車輛駛至指定地點放置。 6.廠商應專業立場衡酌實際需要維修保養部分註記車況概要及開立估價單,逕送保管單位申請維修,倘廠商因評估錯誤造成公務車未能順利行駛者,其應負完成之責任,不得另計費用。 7.廠商不照約定規格交貨,機關得拒絕受領,並限期2個日曆天(含例假日、休息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時以違約論,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 8.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約定期限前一個辦公日通知廠商暫緩交貨(免計逾期罰款)但廠商不得提出保管費之任何要求。 9.汽車保養維修時必須使用全新正廠零件或同等品,且負壹年保固責任。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依實際需要保養維修項目填具汽車請修單、車輛儀表板顯示里程數及車歷登記卡,請廠商依保養維修項目填寫估價單,並加註符合契約標價清單的項次,報本分局事務單位審核可後始可維修。保管人(或使用人)維修時需到場查驗更換零件或油料,並照相(相片內有保管人、更換零件)取證。 10.保養維修完成經由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檢附交車簽收單、經本分局核准請修之估價單、附有日期之維修前、後照片(需有明顯可辨更換新、舊零件)及統一發票或收據並經保管人驗收、簽認合格後,按月依規定程序辦理請款事宜。 11.廠商應提供正廠零件或同等級品維修,倘經發現廠商未使用正廠零件同等級品,經機關提出需求後,廠商除應立即更換為正廠零件外,該項零件物品計罰5%罰款,是項罰款並於當次貨款內扣除。。 12.車輛如需烤漆其工序如下:(1)鈑金補土。(2)研磨整平。(3)鈑金補土。(4)研磨整平。(5)底漆。(6)研磨整平。(7)面漆。(8)金油(含硬化劑)。倘廠商未依上述工序施工,機關得不支付該項維修款項。 13.廠商應負善良管理人,汽車保養時應檢查更換必要項目,倘若未依約辦理者所造成之損害,廠廠應負賠償及修護之責。 14.廠商於契約期間內,倘公務車輛依規定應辦理驗車事宜,機關得委請廠商辦理,其驗車費用由機關支付,惟廠商不得加收手續費。 15.廠商在履約期限內更換維修品時,應符合車型、車種之規格型式更換,不得任意變更。倘不符規格導致發生意外事故者,廠商除應免費負責完成車輛修護外,所造成之損失災害,廠商應負責賠償。 16.標單內所列各項零件物品之單價包括各種管理、保險、合理利潤、稅捐、材料、維修工資、運(雜)費及本市拖吊等費用,廠商於開製收據或發票時,不得另外加計。 17.廠商未依約履行,致機關另行採購時,廠商不得要求損失補償。 18.廠商於得標後60日內應於本分局指定區域,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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