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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4821
公佈日期 : 2020/02/05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093002
採購名稱 : 民權公園等6處停車場中央監控設備更新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7595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3002
採購名稱:民權公園等6處停車場中央監控設備更新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陳嘉琪
連絡人電話:(02)27590666分機6525
傳真號碼:(02)2346131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1/26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17
開標日期:2019/1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89,000 元
Email:pma190030@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資格摘要:專業技師事務所、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廠商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需任一項符合)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科。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服務建議書14份(正本1份、副本13份)。 (六)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八)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九)電子領標者請自行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利查核。
附加說明 :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本公告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之評選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三)本案屬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優先取得議價權。(議價日期另定)。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六)履約期限: 1. 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內完成設計工作。 ■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a)、細部設計文件:65日曆天內完成10份。 (b)、招標文件(含工程詳細表、單價分析表、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施工說明書等) :自細部設計文件經機關審核完成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3份。 (c)、設計及招標文件經機關審查退回修正,應於7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以修正1次為限。 2.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或完畢止。 (七)分年預算金額為:109年度預估需用金額108萬6,000元,110年度預估需用金額140萬3,000元;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為辦理履約期間跨越2年度之採購需要,以列明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將不足金額之情形,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本公告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之評選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三)本案屬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優先取得議價權。(議價日期另定)。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六)履約期限: 1. 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內完成設計工作。 ■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a)、細部設計文件:65日曆天內完成10份。 (b)、招標文件(含工程詳細表、單價分析表、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施工說明書等) :自細部設計文件經機關審核完成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3份。 (c)、設計及招標文件經機關審查退回修正,應於7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以修正1次為限。 2.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或完畢止。 (七)分年預算金額為:109年度預估需用金額108萬6,000元,110年度預估需用金額140萬3,000元;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為辦理履約期間跨越2年度之採購需要,以列明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將不足金額之情形,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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