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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4563
公佈日期 : 2020/02/05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E09100P065
採購名稱 : 矽砂16桶(109-110年)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2567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29,6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E09100P065
採購名稱:矽砂16桶(109-110年)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3路9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鄭小姐
連絡人電話:(07)3346141分機757819
傳真號碼:(07)33462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03
開標日期:2020/0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27,360 元
Email:cony66@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繳稅證明,餘詳「採購計畫清單及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1.本公告如有誤刊,則以投標單為主。 2.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09年01月19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09年1月24日前提出異議。 3.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如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4.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資格文件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發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自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公開之登記資料併附投標。若仍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資格證明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5.交貨時間 各批次依甲方書面通知日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將採購標的通知數量(批量數8桶為原則)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6.同等品 (1)同等品定義:經甲方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者。 (2)案內註明使用同等品之品項,投標商若使用同等品投標,需於投標時備齊相關文件(請參閱同等品審查對照表之同等品驗收標準),填具同等品審查對照表及樣品80公克(樣品標封外包裝需註明案號、廠商名稱、項次、品名及「同等品樣品」字樣)。由甲方使用單位實施文件、樣品審查及依計畫清單備註10.(2)實施產品檢視及試用,審查結果另行通知至甲方宣布(樣品不論檢驗合格與否均不發還,俾利交貨驗收時比對),另審查不合格者以不合格標處理,合格者於審查完畢續行開標。 (3)資格文件、報價文件及同等品之相關文件、同等品審查對照表及同等品之樣品80公克,乙次同時投遞,如未檢附上述文件、樣品或檢附不齊全,則視同以案內規格投標交貨。 (4)廠商以同等品投標者,其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於決標後納入契約執行,並作為驗收之依據。 (5)同等品審查結果之認定,以規格確認試用為主。 (6)投標廠商提出之同等品:投標廠商於同等品之樣品一經檢驗合格,本案後續招標或開標階段,該同等品合格廠商得免再交樣品檢驗,且僅限於本案,惟相關投標文件仍須依原訂條件投標,未檢附「與原審查合格之同等品相關文件」、「同等品審查對照表」者視同依清單規格報價及交貨。 7.本案採開口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預估數量及預估總價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次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8.後續擴充 擴充之期間為簽約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27,360元,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公告如有誤刊,則以投標單為主。 2.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09年01月19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09年1月24日前提出異議。 3.開標時間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如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及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4.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資格文件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發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自經濟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公開之登記資料併附投標。若仍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資格證明文件,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5.交貨時間 各批次依甲方書面通知日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將採購標的通知數量(批量數8桶為原則)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 6.同等品 (1)同等品定義:經甲方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者。 (2)案內註明使用同等品之品項,投標商若使用同等品投標,需於投標時備齊相關文件(請參閱同等品審查對照表之同等品驗收標準),填具同等品審查對照表及樣品80公克(樣品標封外包裝需註明案號、廠商名稱、項次、品名及「同等品樣品」字樣)。由甲方使用單位實施文件、樣品審查及依計畫清單備註10.(2)實施產品檢視及試用,審查結果另行通知至甲方宣布(樣品不論檢驗合格與否均不發還,俾利交貨驗收時比對),另審查不合格者以不合格標處理,合格者於審查完畢續行開標。 (3)資格文件、報價文件及同等品之相關文件、同等品審查對照表及同等品之樣品80公克,乙次同時投遞,如未檢附上述文件、樣品或檢附不齊全,則視同以案內規格投標交貨。 (4)廠商以同等品投標者,其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於決標後納入契約執行,並作為驗收之依據。 (5)同等品審查結果之認定,以規格確認試用為主。 (6)投標廠商提出之同等品:投標廠商於同等品之樣品一經檢驗合格,本案後續招標或開標階段,該同等品合格廠商得免再交樣品檢驗,且僅限於本案,惟相關投標文件仍須依原訂條件投標,未檢附「與原審查合格之同等品相關文件」、「同等品審查對照表」者視同依清單規格報價及交貨。 7.本案採開口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預估數量及預估總價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次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8.後續擴充 擴充之期間為簽約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27,360元,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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