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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4537
公佈日期 : 2020/02/05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採購案號 : 6750850562
採購名稱 : 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太陽光電發電(PV)系統設備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3787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867,72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6750850562
採購名稱: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太陽光電發電(PV)系統設備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機關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家欣
連絡人電話:(07)8711100分機222
傳真號碼:(07)87143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20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03
開標日期:2020/0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4,000,000 元
Email:u124139@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1.一般規定(詳附加說明6.規定)。 2.廠商資格: (1)持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任一項: A.「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B.「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C.「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D.「D101011 發電業」 E.「E601010 電器承裝業」 F.「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2)投標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
附加說明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4.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 8713935、d63963@taipower.com.tw 5.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如未依上述規定載明受款人名稱者,以致押標金退還廠商後,因背書問題遭金融機構質疑時,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處理。 6.廠商資格一般規定: (1)本工程不接受共同投標。 (2)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3)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4)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4.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 8713935、d63963@taipower.com.tw 5.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如未依上述規定載明受款人名稱者,以致押標金退還廠商後,因背書問題遭金融機構質疑時,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處理。 6.廠商資格一般規定: (1)本工程不接受共同投標。 (2)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3)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4)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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