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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4331
公佈日期 : 2020/02/05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C109-0003
採購名稱 : 新竹縣茄苳交流道聯絡道路穿越中山高工程(新林路至寶新路)環境監測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68051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09-0003
採購名稱:新竹縣茄苳交流道聯絡道路穿越中山高工程(新林路至寶新路)環境監測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養護科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分機2568
傳真號碼:(03)554146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5
開標日期:2020/01/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34,693 元
Email:10013911@hch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認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經政府核准登記執行中之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國內技術顧問機構,其營業項目含有環境工程、環境調查、環境評估或環境監測等專業服務項目或其他環境監測、環境檢驗等服務相關之合法廠商。 (詳細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詳細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認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經政府核准登記執行中之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國內技術顧問機構,其營業項目含有環境工程、環境調查、環境評估或環境監測等專業服務項目或其他環境監測、環境檢驗等服務相關之合法廠商。 (二)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視為無效標。 (三)環境工程技師執業執照 (四)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六)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甲、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乙、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丙、資料查詢日期。 丁、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詳細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認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經政府核准登記執行中之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國內技術顧問機構,其營業項目含有環境工程、環境調查、環境評估或環境監測等專業服務項目或其他環境監測、環境檢驗等服務相關之合法廠商。 (二)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視為無效標。 (三)環境工程技師執業執照 (四)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六)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甲、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乙、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丙、資料查詢日期。 丁、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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