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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4315
公佈日期 : 2020/02/05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81213B
採購名稱 : 109年度三峽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6673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85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1213B
採購名稱:109年度三峽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小姐/邱小姐02-26711017#609三峽區公所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50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20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26
開標日期:2019/12/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425,464 元
Email:AJ7306@ntpc.gov.tw
廠商資格 :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第2次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08年12月19日1082565639號簽辦理。 2.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二十四招標文件清單新增(二十八) 側溝、人行道巡查機制契約補充說明:9頁。 3.新增附件「側溝、人行道巡查機制契約補充說明」。 4.本案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是以,本次招標等標期以不少於5日辦理及不受三家廠商限制。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工務課)邱小姐,電話為:(02)26711017分機609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由本機關通知依規定時間進場施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10年度三峽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合約)」若未能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110年度三峽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合約)」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0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08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08年12月19日1082565639號簽辦理。 2.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二十四招標文件清單新增(二十八) 側溝、人行道巡查機制契約補充說明:9頁。 3.新增附件「側溝、人行道巡查機制契約補充說明」。 4.本案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是以,本次招標等標期以不少於5日辦理及不受三家廠商限制。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工務課)邱小姐,電話為:(02)26711017分機609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由本機關通知依規定時間進場施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10年度三峽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合約)」若未能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110年度三峽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開口合約)」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0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08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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