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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4137
公佈日期 : 2020/02/04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
採購案號 : JSY01-108-002
採購名稱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花蓮縣秀林鄉克來寶段377-12及377-17地號部分土地2448.5平方公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3867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SY01-108-002
採購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花蓮縣秀林鄉克來寶段377-12及377-17地號部分土地2448.5平方公尺內土方及廢棄物清運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3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洪郁雅
連絡人電話:(03)8461181
傳真號碼:(03)84661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09/06
截止收件日期:2019/09/16
開標日期:2019/09/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80,000 元
Email:0803256@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依法設立之廠商,且營業項目載有綜合營造業(E10101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其一者。
附加說明 :
(一)凡欲參加投標之廠商請先至郵局劃撥(劃撥帳號0671740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後,持郵局劃撥收據正本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至本所(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36號 電話:03-8461181)領取,逢例假日停止辦理。或上網領取,網址為http: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二)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將花蓮縣秀林鄉克來寶段377-12及377-17地號部分土地2448.5平方公尺內土方及廢棄物清運至花蓮縣境內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執行土方及廢棄物清運前,應提報工作計畫書送機關核備。 3.契約履約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加強環境道路清潔及環境維護,車輛進出站區請嚴加管制並清洗,減少污染道路及維護空氣品質。 4.土方及廢棄物清運時,廠商應派專人負責現場交通維持及安全,禁止侵入鐵路建築淨空範圍(距最近軌道中心1.9公尺範圍內)。 5.土方及廢棄物之清運,廠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或各地方縣(市)政府環保機關之規定等相關法規辦理並取得土方及廢棄物清運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後,廠商始可將土方及廢棄物運離前述土地。 6.廠商清運土方及廢棄物時,必須於清運前3天通知機關,由機關派員於施工地點實施紀錄及拍照;若未按規定清運遭舉發,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7.契約履約期間,前述土地內之環境清潔與維護或其他履約事項因廠商管理不善或未依約且合法履行,遭致地方政府機關或中央機關開罰,所需費用由廠商支付。 8.廠商如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相關工作,遭機關抽查、民眾檢舉、地方政府機關或中央機關舉發等,凡經證實,機關因故遭受之罰鍰由廠商給付。 (三)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契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凡欲參加投標之廠商請先至郵局劃撥(劃撥帳號0671740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南貨運服務所)後,持郵局劃撥收據正本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至本所(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36號 電話:03-8461181)領取,逢例假日停止辦理。或上網領取,網址為http: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二)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將花蓮縣秀林鄉克來寶段377-12及377-17地號部分土地2448.5平方公尺內土方及廢棄物清運至花蓮縣境內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執行土方及廢棄物清運前,應提報工作計畫書送機關核備。 3.契約履約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加強環境道路清潔及環境維護,車輛進出站區請嚴加管制並清洗,減少污染道路及維護空氣品質。 4.土方及廢棄物清運時,廠商應派專人負責現場交通維持及安全,禁止侵入鐵路建築淨空範圍(距最近軌道中心1.9公尺範圍內)。 5.土方及廢棄物之清運,廠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或各地方縣(市)政府環保機關之規定等相關法規辦理並取得土方及廢棄物清運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後,廠商始可將土方及廢棄物運離前述土地。 6.廠商清運土方及廢棄物時,必須於清運前3天通知機關,由機關派員於施工地點實施紀錄及拍照;若未按規定清運遭舉發,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7.契約履約期間,前述土地內之環境清潔與維護或其他履約事項因廠商管理不善或未依約且合法履行,遭致地方政府機關或中央機關開罰,所需費用由廠商支付。 8.廠商如未依「廢棄物清理法」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相關工作,遭機關抽查、民眾檢舉、地方政府機關或中央機關舉發等,凡經證實,機關因故遭受之罰鍰由廠商給付。 (三)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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