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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4115
公佈日期 : 2020/02/0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072
採購名稱 : 109年度新店區市民活動中心水電維護修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000079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83,52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72
採購名稱:109年度新店區市民活動中心水電維護修繕
採購類別:採購-家電用品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機關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民政課舒孝煒;秘書室黎德俊
連絡人電話:(02)29112281分機1013/1126
傳真號碼:(02)2914593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4
開標日期:2020/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00,000 元
Email:an4045@ntpc.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應屬登記營業項目列有電器安裝業或相關業務得以承攬之行業,請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前述文件須屬在投標截止日前半年所出具之證明)。 4.投標廠商(切結將)在新北市或相鄰之縣、市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施作金額達預算金額上限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09年3月31日止。於保留決標期限內,倘符合本案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6點第2款條件之一者即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機關通知廠商提出低價理由書說明時,建請廠商於15分鐘(包含廠商未到場,聯絡廠商之時間)內提出,以利機關作業。故建請廠商預先填寫低價理由說明書(得一併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佐證),俾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投標廠商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投標時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開標後經招標機關通知於限定期限內提出而未能提出或無法說明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投標廠商未依招標公告所載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亦非屬採購法第48條所稱合格廠商。但其投標文件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函所定「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費用:標單圖說費新臺幣200元整。 1.自購:上班時間內領標。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本所秘書室) 。 2.郵購: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附回郵信封及郵資。(本地郵資:150元;外埠郵資:190元)(回郵信封請註明購買標單案名及郵遞區號,並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3.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10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 [若以通訊方式投標] 請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文件。 未盡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施作金額達預算金額上限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09年3月31日止。於保留決標期限內,倘符合本案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6點第2款條件之一者即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機關通知廠商提出低價理由書說明時,建請廠商於15分鐘(包含廠商未到場,聯絡廠商之時間)內提出,以利機關作業。故建請廠商預先填寫低價理由說明書(得一併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佐證),俾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投標廠商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投標時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開標後經招標機關通知於限定期限內提出而未能提出或無法說明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投標廠商未依招標公告所載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亦非屬採購法第48條所稱合格廠商。但其投標文件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0日工程企字第8811623號函所定「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費用:標單圖說費新臺幣200元整。 1.自購:上班時間內領標。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28號5樓(本所秘書室) 。 2.郵購: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附回郵信封及郵資。(本地郵資:150元;外埠郵資:190元)(回郵信封請註明購買標單案名及郵遞區號,並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3.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10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 [若以通訊方式投標] 請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文件。 未盡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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