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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3968
公佈日期 : 2020/02/04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090102-1
採購名稱 : 「109年度清潔車輛維修(車輛)採購案」(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472979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30,6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102-1
採購名稱:「109年度清潔車輛維修(車輛)採購案」(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民政課承辦人:葉佳棋、採購承辦人:梁蕙蘭
連絡人電話:(03)8883166分機113、209
傳真號碼:(03)88866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03
開標日期:2020/02/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70,000 元
Email:daulian0101@hlyl.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 1.汽車修理業或相關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有案者。 2.公會會員。 3. 負責人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中華民國核發汽車 修護丙級或以上證照1張(含)以上。 4. 前款人員受雇於廠商之勞工保險加保證明,並提供三個月 勞工保險卡影本或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加保紀錄,前 款人員為廠商負責人者得免附。
附加說明 :
(二)檢附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3.公會會員證(影本)。 4.負責人或所雇用人員具汽車修護丙等以上證照之證明文件1張。 5.所雇用人員之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影本(負責人者得免附)。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切結書。 8.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9.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10.本案關於輪胎部分,廠商不得提供大陸胎及再生胎。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二)檢附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3.公會會員證(影本)。 4.負責人或所雇用人員具汽車修護丙等以上證照之證明文件1張。 5.所雇用人員之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影本(負責人者得免附)。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切結書。 8.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9.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10.本案關於輪胎部分,廠商不得提供大陸胎及再生胎。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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