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23036
公佈日期 : 2020/02/03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C109-0005
採購名稱 : 108年度新竹縣寬頻管道配合下水道工程管遷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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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6794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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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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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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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09-0005
採購名稱:108年度新竹縣寬頻管道配合下水道工程管遷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養護科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分機2584
傳真號碼:(03)554146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31
開標日期:2020/01/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00,100 元
Email:100122330@hch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具備電信工程業或地下管線工程業者應附
文件:
A.承攬工程手冊。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C.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詳細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詳細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具備電信工程業或地下管線工程業者應附
文件:
A.承攬工程手冊。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C.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二)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視為無效標。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五)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
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
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
員蓋章者無效。
(六)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七)以上證件均為影本,但須於得標後繳驗正本。
109-01.16更正空白標單、投標及開標時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詳細廠商資格摘要續接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具備電信工程業或地下管線工程業者應附
文件:
A.承攬工程手冊。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C.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二)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視為無效標。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五)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
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
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
員蓋章者無效。
(六)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七)以上證件均為影本,但須於得標後繳驗正本。
109-01.16更正空白標單、投標及開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