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22386
公佈日期 : 2020/01/31
採購單位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080065010
採購名稱 : 109年度彰化縣重點污染區域(含舊濁水溪流域)前瞻水污染稽查管制工作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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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8642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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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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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496,3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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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0065010
採購名稱:109年度彰化縣重點污染區域(含舊濁水溪流域)前瞻水污染稽查管制工作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體育館2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王植甲
連絡人電話:(04)7115655分機313
傳真號碼:(04)71246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02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19
開標日期:2019/1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500,000 元
Email:twozilawfu@chepb.gov.tw
廠商資格 : 得從事環境保護相關之依法設立公司行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附加說明 :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類:
(1)具環境保護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類:
(1)具環境保護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技師事務所類:
(1)執業執照
(2)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
(二)其他應檢附文件:
1.招標投標文件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證明。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
5.切結書
6.委託代理授權書(有授權代理者,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7.投標標價清單。
8.服務建議書:乙式15份,撰寫格式詳見附件:「109年度彰化縣重點污染區域(含舊濁水溪流域)前瞻水污染稽查管制工作計畫」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規範暨評選須知
(三)附註: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本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五)本採購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並惟得先保留決標,俟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行決標。倘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 (0800)000-108;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七)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類:
(1)具環境保護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類:
(1)具環境保護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技師事務所類:
(1)執業執照
(2)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
(二)其他應檢附文件:
1.招標投標文件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證明。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
5.切結書
6.委託代理授權書(有授權代理者,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7.投標標價清單。
8.服務建議書:乙式15份,撰寫格式詳見附件:「109年度彰化縣重點污染區域(含舊濁水溪流域)前瞻水污染稽查管制工作計畫」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規範暨評選須知
(三)附註: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本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五)本採購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並惟得先保留決標,俟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行決標。倘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 (0800)000-108;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七)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