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3822332
公佈日期 : 2020/01/31
採購單位 : 高雄市立三民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0824
採購名稱 : 善樓周圍道路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148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24
採購名稱:善樓周圍道路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立三民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ㄧ路20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建昌
連絡人電話:(07)3227751分機332
傳真號碼:(07)323530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8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3
開標日期:2020/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99,000 元
Email:po068@kcg.gov.tw
廠商資格 :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且未受停權、業處分者﹞,請檢附下列證件資料: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請)。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至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例如有效期公會會員證。4.各該業登記證,例如營造業者應附營造業登記證書。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6.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A、印章印模單上之印章印文,應與承攬工程手冊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其他印章證明文件上所登載之印章印文相同。B、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應與印章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7. 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需依格式填妥相關資料8.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
1.檢(試)驗費用均應由廠商自行負擔,本校無經費支應。 2.本案工程款項因配合109年度預算執行,故於工程驗收通過,109年4月份付款。 3.本工程保固期間為五年。 4.營造綜合保險之被保險人:以機關及其技術服務廠商、施工廠商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5.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a.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500萬元。 b.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2,000萬元。 c.每一事故財物損害:1,000萬元。 d.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5,000萬元。 6.本工程109年3月30日限期完工。因配合本校上課,本工程預計109年1月21日開工,施工期共計45工作天。 7.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檢舉 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 電子信箱eth@kcg.gov.tw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10.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11.另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報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檢(試)驗費用均應由廠商自行負擔,本校無經費支應。 2.本案工程款項因配合109年度預算執行,故於工程驗收通過,109年4月份付款。 3.本工程保固期間為五年。 4.營造綜合保險之被保險人:以機關及其技術服務廠商、施工廠商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5.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a.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500萬元。 b.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2,000萬元。 c.每一事故財物損害:1,000萬元。 d.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5,000萬元。 6.本工程109年3月30日限期完工。因配合本校上課,本工程預計109年1月21日開工,施工期共計45工作天。 7.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檢舉 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 電子信箱eth@kcg.gov.tw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10.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11.另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報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