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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1955
公佈日期 : 2020/01/31
採購單位 : 金門縣文化局
採購案號 : WEN108001-02
採購名稱 : 金門縣歷史建築-沙美張文帝洋樓修繕暨活化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40754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6,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EN108001-02
採購名稱:金門縣歷史建築-沙美張文帝洋樓修繕暨活化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敬旻
連絡人電話:(082)325784分機801
傳真號碼:(082)37343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1/25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10
開標日期:2019/12/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504,914 元
Email:liberty0711@mail.kinmen.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需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綜合營造業,應檢附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3.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一至十三頁)。 4.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5.本案病媒防治業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應附證明詳本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項。
附加說明 :
壹、傳統匠師:本工程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各類匠師資格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登載於工作報告書上資歷,無法作為資格證明。 一、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本工程須聘任之匠師包括大木作匠師、小木作匠師、泥作匠師、瓦作匠師、泥塑匠師等,每項至少一位,可兼任。 三、受聘匠師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三)專業人員簡歷表(匠師名冊)(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貳、病媒防治業暨專業人員:具病媒防治經驗且載錄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修復工作報告書。 一、公司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有病媒防治業)。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擬受聘於上述公司之專業人員須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領有環保署辦理之病媒防治業合格證書影本。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四)專業人員簡歷表(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壹、傳統匠師:本工程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各類匠師資格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登載於工作報告書上資歷,無法作為資格證明。 一、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本工程須聘任之匠師包括大木作匠師、小木作匠師、泥作匠師、瓦作匠師、泥塑匠師等,每項至少一位,可兼任。 三、受聘匠師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三)專業人員簡歷表(匠師名冊)(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貳、病媒防治業暨專業人員:具病媒防治經驗且載錄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修復工作報告書。 一、公司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有病媒防治業)。 (二)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繳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擬受聘於上述公司之專業人員須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一)領有環保署辦理之病媒防治業合格證書影本。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四)專業人員簡歷表(需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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