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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1646
公佈日期 : 2020/01/30
採購單位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採購案號 : te109007
採購名稱 : 109年度臺北市交通號誌及感應性號誌設置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6309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6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e109007
採購名稱:109年度臺北市交通號誌及感應性號誌設置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蔡禹亭
連絡人電話:(02)27599741分機7216
傳真號碼:(02)2759973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05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18
開標日期:2019/1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708,242 元
Email:te10716@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一、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大地工程科、交通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b.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大地工程科、交通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附加說明 :
(1)決標日期:預定開標日後60日內 (2)履約保證金:4案分別繳納,委託設計分別各13萬元,委託監造分別各10萬元 (3)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4)履約期限:詳各案契約第7條及工作說明書 (5)「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選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評選辦法詳閱(評選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80頁為限,兩案各15份。 (6)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2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個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8)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9)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10)109年度臺北市交通號誌及感應性號誌設置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服務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惟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11)本案為「109年度臺北市交通號誌工程委託設計服務」、「109年度臺北市交通號誌工程委託監造服務」、「109年度臺北市感應性號誌設置工程委託設計服務」與「109年度臺北市交通感應性號誌設置工程委託監造服務」4項勞務採購案合併發包並分別訂約執行。 (12)本案服務費用為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決標日期:預定開標日後60日內 (2)履約保證金:4案分別繳納,委託設計分別各13萬元,委託監造分別各10萬元 (3)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4)履約期限:詳各案契約第7條及工作說明書 (5)「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選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評選辦法詳閱(評選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80頁為限,兩案各15份。 (6)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2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個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8)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9)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10)109年度臺北市交通號誌及感應性號誌設置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服務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惟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11)本案為「109年度臺北市交通號誌工程委託設計服務」、「109年度臺北市交通號誌工程委託監造服務」、「109年度臺北市感應性號誌設置工程委託設計服務」與「109年度臺北市交通感應性號誌設置工程委託監造服務」4項勞務採購案合併發包並分別訂約執行。 (12)本案服務費用為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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