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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1643
公佈日期 : 2020/01/3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60970001
採購名稱 : 彰化區營業處109年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50628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0,194,188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60970001
採購名稱:彰化區營業處109年乙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宋福益
連絡人電話:(04)7256461分機6607
傳真號碼:(04)725647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9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3
開標日期:2020/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1,710,000 元
Email:u01326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需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附加說明 :
【備註】: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三、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四、不得參標之規定:詳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五條規定。 五、標單無效之規定:詳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六條規定。 六、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交者,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七、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自投標時起至開價格標後50日止。 八、主辦部門:工務段王學毅04-7256461#8803 九、本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預計開工日期為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開工為原則,倘因決標爭議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甲方另指定開工日開工。 【報價及決標方式】: 1.採總價決標(含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 2.標價超過預算金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含稅)。 3.標單之總標價,請投標廠商以含稅大寫金額填寫。 【其它】: 1.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 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2.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未於比減價前之不在場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非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須附授權書或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副印,始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無授權書之出席代表者如出示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副印亦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本處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5.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6.本處政風檢舉電話:04-7220834、信箱:彰化郵政第182號信箱、電子郵箱:d10663@taipower.com.tw。 7.投標廠商若以現金繳押標金等保證金請繳至台電彰化區營業處或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戶:9304-<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戶:8278-<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註: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8.得標廠商應辦事項如下: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9.投標廠商如欲放棄履約期間物價指數調整時,投標時應檢附完成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聲明書,否則應依本招標文件所定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規定辦理。如廠商提出放棄物價指數調整,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10.新訂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中「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請詳參契約文件:本則附件7。 11.「工程品質管制費」自即日起,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編列標準,改以發包施工費(及直接工程成本)為編列原則,其「直接工程成本」係含工料費用。 12.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三十一-12-二-(二):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13.本工程管路回填材料,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煤灰量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須以本招標文件所附參考配比添加高煤灰量拌合之CLSM作為回填材料,詳特定條款附冊三附件13。 14.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5.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6.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備註】: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三、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四、不得參標之規定:詳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五條規定。 五、標單無效之規定:詳本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六條規定。 六、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交者,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七、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自投標時起至開價格標後50日止。 八、主辦部門:工務段王學毅04-7256461#8803 九、本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預計開工日期為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開工為原則,倘因決標爭議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甲方另指定開工日開工。 【報價及決標方式】: 1.採總價決標(含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 2.標價超過預算金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含稅)。 3.標單之總標價,請投標廠商以含稅大寫金額填寫。 【其它】: 1.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 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2.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未於比減價前之不在場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非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須附授權書或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副印,始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無授權書之出席代表者如出示公司章與負責人章或副印亦具參加優減及比減價之權利。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本處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5.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6.本處政風檢舉電話:04-7220834、信箱:彰化郵政第182號信箱、電子郵箱:d10663@taipower.com.tw。 7.投標廠商若以現金繳押標金等保證金請繳至台電彰化區營業處或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收款帳戶:9304-<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收款帳戶:8278-< 採購案號>,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註: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8.得標廠商應辦事項如下: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9.投標廠商如欲放棄履約期間物價指數調整時,投標時應檢附完成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聲明書,否則應依本招標文件所定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規定辦理。如廠商提出放棄物價指數調整,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10.新訂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中「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請詳參契約文件:本則附件7。 11.「工程品質管制費」自即日起,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編列標準,改以發包施工費(及直接工程成本)為編列原則,其「直接工程成本」係含工料費用。 12.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註三十一-12-二-(二):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13.本工程管路回填材料,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煤灰量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須以本招標文件所附參考配比添加高煤灰量拌合之CLSM作為回填材料,詳特定條款附冊三附件13。 14.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5.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6.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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