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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1030
公佈日期 : 2020/01/3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08049
採購名稱 : 茂林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13466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049
採購名稱:茂林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機關地址:851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鄰1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慶松
連絡人電話:(07)6801045分機222
傳真號碼:(07)680146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7
開標日期:2020/01/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5,780 元
Email:s490414@k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登記營業許可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者;其土木包工業需登記本市地區,跨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該業許可登記證(影本)。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票據(或繳納之收據)。 三、原住民廠商應附資格證件: 1、廠商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社員、會員、理(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標日前六個月內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屬獨資者可免附,但需檢附獨資相關證明) 2、原住民廠商負責人原住民身份證明原住民(戶籍資料影本)。
附加說明 :
本採購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招(開)標方式:詳投標須知第十五點。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1號;電話:07-6801045;傳真:07-6801463 3.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本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4.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5.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採購開放原住民廠商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招(開)標方式:詳投標須知第十五點。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1號;電話:07-6801045;傳真:07-6801463 3.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本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4.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5.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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