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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0986
公佈日期 : 2020/01/3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採購案號 : 6750853314
採購名稱 : 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天然氣管線輸送系統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77116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6750853314
採購名稱: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天然氣管線輸送系統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機關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家欣
連絡人電話:(07)8711100分機222
傳真號碼:(07)87143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1/15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18
開標日期:2019/1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50,000,000 元
Email:u124139@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 (1)基本資格:具有政府登記合格之A.甲等綜合營造業 或 B.甲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 A.甲等綜合營造業: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國內投標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依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該公司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 b.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並依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並於投標時檢附該登記證書影本,該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a.國內投標廠商:應提出當年度營造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 b.外國投標廠商:外國廠商最遲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招標機關備查。 B.甲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及特定資格(請參本公告附加說明6.7規定)
附加說明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發包單位政風電話:(07) 8713935 4.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5.廠商資格如下: (1)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2)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不允許共同投標。 (4)廠商所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招標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非以中文書寫者資格證明文件,均須經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經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需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驗證。 (5)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提供資格文件及其所附報表文件中所載相關金額之幣別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同時,其折算匯率依招標公告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6)廠商以綜合營造業資格參與投標者,應依我國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公會後,始得投標。如為外國廠商投標時,無需檢附公會會員證,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招標機關備查。 (7)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8)我國廠商營業項目,符合「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項目。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依工程會規定認定。 (9)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提出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10)綜合營造業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11)我國或外國廠商實績證明應為採購機關(構)或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出具之完成實績證明文件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外國相關實績證明文件均應附經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且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12)廠商提出實績證明文件,如屬統包單獨承攬者,其實績依其統包契約認定之。如屬共同投標、共同承攬或聯合承攬方式完成者,其實績依該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上述實績於驗收完成後提出該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實際履約實績認定之。 (13)廠商投標文件中如有依招標文件要求而須有中文譯本並經公證或認證者,其內容有誤時,以原文為準。 (14)廠商以「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投標者,其土木協力廠商資格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6.B.甲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 (A)廠商登記證明: a.國內投標廠商: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領有登記執照,該公司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E502010) 。 b.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並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取得我國甲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執照,於投標時檢附該執照影本,該公司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E502010) C. 廠商信用證明 (A)國內投標廠商: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外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7.廠商特定資格如下: A. 投標廠商應檢附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自西元2004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完成地下管線或隧道工程之工程實績,其內徑0.8公尺(含)以上及長度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並持有一般規定第(11)所訂證明文件: (A)單次契約數量地下管線或隧道工程長度1,200公尺(含)以上。 (B)累計契約數量地下管線或隧道工程長度3,000公尺(含)以上。 B.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 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 (B)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發包單位政風電話:(07) 8713935 4.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5.廠商資格如下: (1)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2)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3)不允許共同投標。 (4)廠商所提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招標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非以中文書寫者資格證明文件,均須經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經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需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驗證。 (5)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提供資格文件及其所附報表文件中所載相關金額之幣別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同時,其折算匯率依招標公告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6)廠商以綜合營造業資格參與投標者,應依我國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公會後,始得投標。如為外國廠商投標時,無需檢附公會會員證,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並將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提送招標機關備查。 (7)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8)我國廠商營業項目,符合「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項目。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依工程會規定認定。 (9)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提出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10)綜合營造業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11)我國或外國廠商實績證明應為採購機關(構)或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出具之完成實績證明文件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外國相關實績證明文件均應附經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且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12)廠商提出實績證明文件,如屬統包單獨承攬者,其實績依其統包契約認定之。如屬共同投標、共同承攬或聯合承攬方式完成者,其實績依該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上述實績於驗收完成後提出該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實際履約實績認定之。 (13)廠商投標文件中如有依招標文件要求而須有中文譯本並經公證或認證者,其內容有誤時,以原文為準。 (14)廠商以「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投標者,其土木協力廠商資格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6.B.甲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 (A)廠商登記證明: a.國內投標廠商: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領有登記執照,該公司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E502010) 。 b.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並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取得我國甲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執照,於投標時檢附該執照影本,該公司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E502010) C. 廠商信用證明 (A)國內投標廠商: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外國投標廠商: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7.廠商特定資格如下: A. 投標廠商應檢附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自西元2004年1月1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完成地下管線或隧道工程之工程實績,其內徑0.8公尺(含)以上及長度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並持有一般規定第(11)所訂證明文件: (A)單次契約數量地下管線或隧道工程長度1,200公尺(含)以上。 (B)累計契約數量地下管線或隧道工程長度3,000公尺(含)以上。 B.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 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億元。 (B)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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