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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20426
公佈日期 : 2020/01/22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09TFDA-DF-014
採購名稱 : 109年度「有害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委外清除暨處理」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9543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TFDA-DF-014
採購名稱:109年度「有害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委外清除暨處理」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龔柏崴
連絡人電話:(02)27877849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09
開標日期:2020/01/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79,500 元
Email:powei@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附加說明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須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項第1款之清除、處理機構,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清理許可文件。且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之許可證(或許可文件)需具有前條所列廢棄物項目處理許可,且其文件所載明之中間處理方式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0條之規範,並確實依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操作。 ■廠商須依環保署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任意傾倒或丟棄;本廢棄物運出製藥工廠後,其所衍生之一切責任風險歸得標廠商承擔,若遭環保單位舉發罰款,繳交罰款等一切責任由廠商自行負責。 ■清除機構自行投標者,應另檢附處理或清理機構所提供之進廠同意書及處理或清理機構之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處理機構自行投標者,應另檢附清除機構之同意配合文件及許可證資料。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 1.本機關允許共同投標者,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2.採共同投標者,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規格需求說明書附件)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3.共同投標廠商應約定由共同投標成員之一,為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以下簡稱代表廠商),並授權該代表廠商為主導契約人,負責連繫及主導契約之執行。投標文件得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代表廠商簽署。 ■前述受託清除及處理者非屬同一時,事業委託其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其他: 1.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 (如於108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陳芷霖小姐,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287號;電話:02-2671-1034 轉3164,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3.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須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項第1款之清除、處理機構,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清理許可文件。且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之許可證(或許可文件)需具有前條所列廢棄物項目處理許可,且其文件所載明之中間處理方式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0條之規範,並確實依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操作。 ■廠商須依環保署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任意傾倒或丟棄;本廢棄物運出製藥工廠後,其所衍生之一切責任風險歸得標廠商承擔,若遭環保單位舉發罰款,繳交罰款等一切責任由廠商自行負責。 ■清除機構自行投標者,應另檢附處理或清理機構所提供之進廠同意書及處理或清理機構之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處理機構自行投標者,應另檢附清除機構之同意配合文件及許可證資料。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 1.本機關允許共同投標者,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2.採共同投標者,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共同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規格需求說明書附件)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3.共同投標廠商應約定由共同投標成員之一,為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以下簡稱代表廠商),並授權該代表廠商為主導契約人,負責連繫及主導契約之執行。投標文件得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代表廠商簽署。 ■前述受託清除及處理者非屬同一時,事業委託其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其他: 1.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 (如於108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各分項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陳芷霖小姐,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287號;電話:02-2671-1034 轉3164,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3.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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