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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9073
公佈日期 : 2020/01/21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090202
採購名稱 : 109-110年度陽明山、富德及列管公墓墓區整修及綠美化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7555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78,83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202
採購名稱:109-110年度陽明山、富德及列管公墓墓區整修及綠美化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履約:馬小姐 ; 招標:王小姐
連絡人電話:(02)87329686分機29798
傳真號碼:(02)873297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10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23
開標日期:2019/12/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01,650 元
Email:fbm_a10210@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水保、大地。 b.技師公會會員證。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水利、水保、大地。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附加說明 :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馬課員,聯絡電話:(02)87329686轉29712。 2、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實際評選開會時間依機關通知為準。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前(截止),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結果,將於108年12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廠商。 4、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5、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轉29695。 6、投標書應併附於建議書內。 7、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馬課員,聯絡電話:(02)87329686轉29712。 2、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實際評選開會時間依機關通知為準。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前(截止),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結果,將於108年12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廠商。 4、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5、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轉29695。 6、投標書應併附於建議書內。 7、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要求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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