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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8864
公佈日期 : 2020/01/21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K108-087
採購名稱 : 「109年度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培力方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53207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108-087
採購名稱:「109年度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培力方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韋小姐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分機3134
傳真號碼:(03)55286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04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17
開標日期:2019/12/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68,000 元
Email:3301505@hchg.gov.tw
廠商資格 :
1.基本資格:國內設有社會工作相關系所之大專院校或財團法人社會 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應備資格及附具之證明文件: (1)國內大專院校:需檢附學校同意辦理機關委辦專案之同意書。 (2)社會福利團體: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政策、 社會服務等相關項目者,應檢具立案證明書。 (3)財團法人、機構或事務所: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1)請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詳本須知第27點)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 開標(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規定),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 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 、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 辦理者,視同放棄。 (2)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3)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 、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 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 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 、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 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 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4)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 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請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詳本須知第27點)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 開標(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規定),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 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 、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 辦理者,視同放棄。 (2)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3)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 、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 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 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 、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 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 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4)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 花稅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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