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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8843
公佈日期 : 2020/01/21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採購案號 : CGXA13
採購名稱 : 市定古蹟臺北工場修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61988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GXA13
採購名稱:市定古蹟臺北工場修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3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李欣語
連絡人電話:(02)25775900分機223
傳真號碼:(02)2577871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1/20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19
開標日期:2019/12/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8,339 元
Email:48544li@trts.dorts.gov.tw
廠商資格 :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僅須任一項符合: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證明之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十三(二)3.之內容。 2.本案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本處不提供現場領標及郵遞購領,電子招標文件費新臺幣100元整。 3.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率(8.3%)】及加上「工作報告書」新臺幣230萬元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服務費用(率)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分別編列)。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服務費用(率),不得作為優勝廠商,如報價低於固定服務費用(率),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率)決標。設計監造費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設計與監造服務費用上限為建造費用8.3%(設計費55%、監造費45%), 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施工廠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無設計監造之純財務設備採購(其他除外費用;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4.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公告登載開標時間,係開啟標封及資格審查日。 6.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 7.預計決標日期:開標日後20日內。 8.履約期限:設計階段為機關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監造工作階段為機關通知日起至修復工程驗收合格止。 9.無需繳納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10.廠商若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1月27日(含)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預定108年12月4日前以書面或更正公告方式回覆請求釋疑廠商。 11.經費係由109及110年度預算支應,109及110年度預算得依臺北市議會審查結果調整,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前,本處得先保留決標。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證明之規定,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十三(二)3.之內容。 2.本案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本處不提供現場領標及郵遞購領,電子招標文件費新臺幣100元整。 3.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率(8.3%)】及加上「工作報告書」新臺幣230萬元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服務費用(率)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分別編列)。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服務費用(率),不得作為優勝廠商,如報價低於固定服務費用(率),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率)決標。設計監造費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設計與監造服務費用上限為建造費用8.3%(設計費55%、監造費45%), 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施工廠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無設計監造之純財務設備採購(其他除外費用;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4.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公告登載開標時間,係開啟標封及資格審查日。 6.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評選方式詳評選須知。 7.預計決標日期:開標日後20日內。 8.履約期限:設計階段為機關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監造工作階段為機關通知日起至修復工程驗收合格止。 9.無需繳納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10.廠商若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11月27日(含)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預定108年12月4日前以書面或更正公告方式回覆請求釋疑廠商。 11.經費係由109及110年度預算支應,109及110年度預算得依臺北市議會審查結果調整,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前,本處得先保留決標。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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