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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8732
公佈日期 : 2020/01/21
採購單位 :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08-11-115
採購名稱 : 109年度中壢區道路附屬設施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5410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3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11-115
採購名稱:109年度中壢區道路附屬設施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機關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8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葉碧翎,工務課江志善分機3322
連絡人電話:(03)4271801分機6007
傳真號碼:(03)42791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1/25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06
開標日期:2019/12/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524,164 元
Email:1002007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3.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5.有效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1.本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會議時間:時間另訂(並於開資格標時當場公布),審查(簡報)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履約地點:桃園巿中壢區。 3.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或至下一個相關標案發包決標日或預算用罄為止。 4.有關施工標的業務請聯絡4271801工務課 江志善分機3322。 5.履約保證金:每區各28萬元整,各區分別繳納;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6.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7.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8.簽約日: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 9.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10.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11.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12.本案為109年預算,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若於108年底前本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則先辦理決標,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會議時間:時間另訂(並於開資格標時當場公布),審查(簡報)地點於本所六樓開標室,請自行準備筆電。 2.履約地點:桃園巿中壢區。 3.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或至下一個相關標案發包決標日或預算用罄為止。 4.有關施工標的業務請聯絡4271801工務課 江志善分機3322。 5.履約保證金:每區各28萬元整,各區分別繳納;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6.其他說明: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 7.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廠商具領投標資料明細表列文件。 8.簽約日:決標日起10個日曆天內。 9.投標廠商請自行於投標期限截止前,上網注意有無更正資料公告。 10.中壢區公所政風室地址:中壢區環北路三八○號、電話(03)4228331傳真號碼:(03)4265523。 11.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或比減議價時,應依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若無攜帶身分證件者,視同放棄比減議價機會。 12.本案為109年預算,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若於108年底前本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則先辦理決標,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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