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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8627
公佈日期 : 2020/01/21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09064P043
採購名稱 : 磁鐵兵籍名牌(三枚磁鐵)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9235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09064P043
採購名稱:磁鐵兵籍名牌(三枚磁鐵)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尤先生
連絡人電話:(04)23600765分機507346
傳真號碼:(04)236028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3
開標日期:2020/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 元
Email:u4010340@gmail.com.tw
廠商資格 :
(一) 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 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 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 (五) 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9年1月9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4、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1.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外標封格式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間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 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整(含稅)。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依工程會94.05.24工程企傳字第940901號傳真信函,招標文件並應載明預估數量或金額。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預估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整)為採購上限;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單價。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 10.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9年1月9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4、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1.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外標封格式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間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 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整(含稅)。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依工程會94.05.24工程企傳字第940901號傳真信函,招標文件並應載明預估數量或金額。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預估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幣2,000,000元整)為採購上限;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單價。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9.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 10.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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