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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8436
公佈日期 : 2020/01/21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採購案號 : NPD10904
採購名稱 : 本分局109年至110年度西湖所及康寧所昇降設備2座(全責式)維護保養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5087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7,82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PD10904
採購名稱:本分局109年至110年度西湖所及康寧所昇降設備2座(全責式)維護保養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機關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劉柄宏
連絡人電話:(02)27909716分機1105
傳真號碼:(02)8792478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1/22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04
開標日期:2019/12/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400 元
Email:1974liu@tcpd.gov.tw
廠商資格 :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E603020電梯安裝工程業) 。 (二)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不良廠商與拒絕往來戶廠商,本案不採用。
附加說明 :
(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最近1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二)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註: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查覆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如為同一人,廠商應提出經票據交換所或連線金融業者等查覆單位載明該查覆單之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如函文或傳真信件),始可視為有效)。 (三)領取方式:人工領標。 (四)時間: 1、人工領標,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2月4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0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 2、人工領標地點: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7樓總務室。 (五)地點: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1樓收發室,逾期無效。 (六)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之10%,簽約前。 (七)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八)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九)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十)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日起至108年11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08年12月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一)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十二)本分局109年及110年度預算尚未經過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本案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前,辦理保留決標並以下列原則辦理: 1.若經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若經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本分局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十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行政組劉柄宏電話:27909716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最近1期無營業稅額之廠商,應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二)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註:以網際網路、語音、媒體批次、專屬網路查詢方式列印文件者,皆不得作為證明之用途;查覆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如為同一人,廠商應提出經票據交換所或連線金融業者等查覆單位載明該查覆單之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如函文或傳真信件),始可視為有效)。 (三)領取方式:人工領標。 (四)時間: 1、人工領標,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2月4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0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 2、人工領標地點:114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7樓總務室。 (五)地點:郵寄或專人送達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1樓收發室,逾期無效。 (六)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繳納期限:契約金額之10%,簽約前。 (七)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八)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九)投標廠商請注意,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十)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為自公告或邀標日起至108年11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108年12月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一)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當日。 (十二)本分局109年及110年度預算尚未經過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本案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前,辦理保留決標並以下列原則辦理: 1.若經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若經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本分局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十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四)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行政組劉柄宏電話:27909716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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