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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17816
公佈日期 : 2020/01/2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180975005
採購名稱 : 南投區營業處109年全工區橋樑附掛、圍籬、潛挖、管中管、配電(場)室部分設施裝置等配電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6756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096,19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80975005
採購名稱:南投區營業處109年全工區橋樑附掛、圍籬、潛挖、管中管、配電(場)室部分設施裝置等配電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542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招標/梁佳琪,規範/吳平鐸
連絡人電話:(049)2350101分機2610/2513
傳真號碼:(049)23581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19/12/17
截止收件日期:2019/12/25
開標日期:2019/12/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000,000 元
Email:u668828@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4.
附加說明 :
*本次招標為第二次公告,業已簽准投標廠商得不受三家之限制。* 1.以上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為22,857,143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為22,857,143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投標文件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3.履約期限: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4.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4-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4-1-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1-2.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1-3.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1-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4-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3.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報價及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含營業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 6.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颱風、不定期等放假時),各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8.檢舉機關: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325414;廉政電子信箱:d11863@taipower.com.tw 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9.招標附註事項: 9-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2.新訂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中「擇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已修訂為2.5%」,請詳參文件:本則附件7(檔案名稱: 本則附件7-1040818.doc),另履約階段時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請注意。 9-3.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有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請注意。(詳閱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十四條) 9-4.本工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材料設備抽(檢)驗費應單獨編列,………」規定,於「詳細價目表」內單獨設項給價並自「稅雜費」內扣除(「器材試驗費」原含在「詳細價目表」之「稅雜費」內),乙方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請詳參文件:本則附件14(檔案名稱: 本則附件14-1070409.doc) 9-5.「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9-6.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9-7.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09年1月15日。 10.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次招標為第二次公告,業已簽准投標廠商得不受三家之限制。* 1.以上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採購金額不含稅為22,857,143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為22,857,143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本案已提供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投標文件應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不另提供現場領標(不提供書面文件)。 3.履約期限: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三十一-12: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N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4.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4-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4-1-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1-2.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1-3.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1-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4-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3.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報價及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含營業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 6.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颱風、不定期等放假時),各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應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8.檢舉機關: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9-2325414;廉政電子信箱:d11863@taipower.com.tw 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一段42號。 9.招標附註事項: 9-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2.新訂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中「擇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已修訂為2.5%」,請詳參文件:本則附件7(檔案名稱: 本則附件7-1040818.doc),另履約階段時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請注意。 9-3.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有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請注意。(詳閱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十四條) 9-4.本工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材料設備抽(檢)驗費應單獨編列,………」規定,於「詳細價目表」內單獨設項給價並自「稅雜費」內扣除(「器材試驗費」原含在「詳細價目表」之「稅雜費」內),乙方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請詳參文件:本則附件14(檔案名稱: 本則附件14-1070409.doc) 9-5.「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9-6.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9-7.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09年1月15日。 10.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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